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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乡、县(域)内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这已经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师资不均衡现象突出,导致出现“择校风”、乱收费等现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流动轮岗”。引导教师科学合理流动,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是提高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中小学在教师流动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辽宁省沈阳市试行了教师定期交流制、上海市松江区实行了“转会”制、湖北省十堰市实施城乡教师互换制度等。各地在探索教师流动路径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教师流动制度和相应的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地区教师、校长流动出现盲目、无序等现象,甚至有的流于形式,并没有取得实效。
要真正实施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际操作起来是件难事,它涉及教育观念的转变、教育体制的创新,也直接关系到教师以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面的利益。教师流动处理不好,会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影响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实施教师流动制度,必须制定科学的流动机制,必须多种配套措施相结合,保证校长、教师流动过程的合理、公平、有序。
首先,教师流动须制度化、法制化。从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试行教师流动制度的情况来看,由于正处于起步阶段,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教师流动时间不固定、随意性较大、主动性不强且多属于个人行为,效果不明显。因此,必须建立教师流动的专项法规、专项制度,完善相关的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教师流动的义务性,规定教师流动的程序、流动的年限、流动的待遇。在这个方面,日本实行了较为规范而有效的“教师定期流动制”,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如日本法律规定教师流动是义务性的,一名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同时规定教师流动按程序实施,每年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发布教师流动原则、要求;教师流动操作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流动到偏僻地区学校的教师还有专项津贴等,保证了教师流动的公平、公正、有效。
其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教师流动的目的是实现师资的有效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质师资的潜能。现阶段,制约教师流动制度最大的障碍是教师因流动产生的移居、交通、通讯等费用。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有效的福利制度,如逐步统一各校福利的发放标准,在实现了不同学校之间同级别教师同工同酬的基础上,给予流动教师移居补助、交通补助以及定期补助等,解决流动教师的后顾之忧,确保流动教师安心工作。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给予流动教师政策上的优惠,如教师在职称评审、评优选先时,原则上要求具备有岗位流动经历,提高流动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
最后,制定“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让教师从“学校人”变“系统人”。教师流动涉及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多个部门,必须突破教师流动的人事制度障碍。对此,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面向基础教育系统做题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网络公开课时强调,建立教师流动制度,必须改革教师管理制度,教师要由“学校人”变“系统人”。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变“系统人”,建立“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是一个有效的路径,其做法是:将教师的管理权收回到县(区),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教师人事、工资,统一聘任,统一配置师资,实行“无校籍”管理,为教师定期流动创造条件。有专家指出,从“学校人”变“系统人”,可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将教师的身份确认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使其享有与公职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为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提供制度保障。
教师流动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既能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也体现了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消除择校乱收费现象。总之,实施教师流动制度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入手,稳步推进。
(责编 杨 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流动轮岗”。引导教师科学合理流动,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是提高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中小学在教师流动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辽宁省沈阳市试行了教师定期交流制、上海市松江区实行了“转会”制、湖北省十堰市实施城乡教师互换制度等。各地在探索教师流动路径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教师流动制度和相应的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地区教师、校长流动出现盲目、无序等现象,甚至有的流于形式,并没有取得实效。
要真正实施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际操作起来是件难事,它涉及教育观念的转变、教育体制的创新,也直接关系到教师以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面的利益。教师流动处理不好,会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影响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实施教师流动制度,必须制定科学的流动机制,必须多种配套措施相结合,保证校长、教师流动过程的合理、公平、有序。
首先,教师流动须制度化、法制化。从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试行教师流动制度的情况来看,由于正处于起步阶段,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教师流动时间不固定、随意性较大、主动性不强且多属于个人行为,效果不明显。因此,必须建立教师流动的专项法规、专项制度,完善相关的政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教师流动的义务性,规定教师流动的程序、流动的年限、流动的待遇。在这个方面,日本实行了较为规范而有效的“教师定期流动制”,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如日本法律规定教师流动是义务性的,一名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5年;同时规定教师流动按程序实施,每年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发布教师流动原则、要求;教师流动操作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流动到偏僻地区学校的教师还有专项津贴等,保证了教师流动的公平、公正、有效。
其次,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教师流动的目的是实现师资的有效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质师资的潜能。现阶段,制约教师流动制度最大的障碍是教师因流动产生的移居、交通、通讯等费用。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有效的福利制度,如逐步统一各校福利的发放标准,在实现了不同学校之间同级别教师同工同酬的基础上,给予流动教师移居补助、交通补助以及定期补助等,解决流动教师的后顾之忧,确保流动教师安心工作。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给予流动教师政策上的优惠,如教师在职称评审、评优选先时,原则上要求具备有岗位流动经历,提高流动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
最后,制定“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让教师从“学校人”变“系统人”。教师流动涉及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多个部门,必须突破教师流动的人事制度障碍。对此,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在面向基础教育系统做题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网络公开课时强调,建立教师流动制度,必须改革教师管理制度,教师要由“学校人”变“系统人”。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变“系统人”,建立“县管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是一个有效的路径,其做法是:将教师的管理权收回到县(区),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教师人事、工资,统一聘任,统一配置师资,实行“无校籍”管理,为教师定期流动创造条件。有专家指出,从“学校人”变“系统人”,可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将教师的身份确认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使其享有与公职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为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提供制度保障。
教师流动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既能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也体现了教育均衡和教育公平,消除择校乱收费现象。总之,实施教师流动制度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从激励与约束两方面入手,稳步推进。
(责编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