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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映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因称“潘金莲是不正经的女人”,而得罪了现实版的潘金莲。一名生于1957年、来自广东增城市、真实姓名为潘金莲的女子,以其名誉被侵犯为由,将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9名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道歉、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017年3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潘金莲诉称,根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而被告刘震云故意歪曲历史事实,写作的《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的女人”的代名词。而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则使其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在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
而被告答辩称,《我不是潘金莲》并未特指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或泄露其隐私,且原告潘金莲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故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此外,影片不存在歪曲历史之嫌,所提及的“潘金莲”在《水浒传》《金瓶梅》中早已有详尽刻画,影片作为当代艺术并非初次提及“潘金莲”,并且艺术创作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应允许虚构人物和情节。而原告的弟弟潘友发(化名)表示,自己认为此案并无胜算,告冯小刚只是由于其名气大,目的是为了引起大众议论。据悉,该案將于4月19日宣判。
锐评:写小说,弄剧本,搞文学创作,给作品中的人物起名,不能毫无创作的自由,动辄得咎。如果把现实世界的人名与艺术世界的人名生拉硬扯,那这官司就真打不完了。今天是潘金莲打官司,那明天西门庆的后人也不淡定了。如果这个案子潘氏赢了,那艺术就成了最大的输家。
原告潘金莲诉称,根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记载,潘金莲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大家闺秀、贤妻良母,而被告刘震云故意歪曲历史事实,写作的《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的女人”的代名词。而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则使其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范围扩散,给原告及其家人、家族在名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社会评价严重受损。
而被告答辩称,《我不是潘金莲》并未特指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或泄露其隐私,且原告潘金莲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故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此外,影片不存在歪曲历史之嫌,所提及的“潘金莲”在《水浒传》《金瓶梅》中早已有详尽刻画,影片作为当代艺术并非初次提及“潘金莲”,并且艺术创作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应允许虚构人物和情节。而原告的弟弟潘友发(化名)表示,自己认为此案并无胜算,告冯小刚只是由于其名气大,目的是为了引起大众议论。据悉,该案將于4月19日宣判。
锐评:写小说,弄剧本,搞文学创作,给作品中的人物起名,不能毫无创作的自由,动辄得咎。如果把现实世界的人名与艺术世界的人名生拉硬扯,那这官司就真打不完了。今天是潘金莲打官司,那明天西门庆的后人也不淡定了。如果这个案子潘氏赢了,那艺术就成了最大的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