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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好朋友课间做游戏,
不慎摔成大腿骨折
刘婷(化名)和徐倩(化名)是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也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
一个雨雪天,课间休息。刘婷和徐倩在教室后面玩手推手的游戏。她俩是面对面、手推手地推着玩,由于徐倩手冷,刘婷就借了一只手套给她。快上课时,刘婷问徐倩要手套,徐倩和她闹着玩,就是不给。刘婷就去抢,徐倩无意间推了她一下,刘婷脚底一滑就摔倒在了地上,导致大腿骨折。
事发后,学校迅速将刘婷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右股骨上段骨折,需要进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刘婷做完手术后在医院住了20多天,共花去医药费、手术费等约3万元。刘婷住院期间,徐倩家长也前来探望并给了1000元的慰问金。
刘婷出院后,她妈妈开始为女儿受伤一事到处奔波,找徐倩家长及学校交涉,要求赔偿。她认为女儿是被徐倩推倒在地的,徐倩家长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女儿是在学校发生骨折的,学校当然也逃脱不了责任。这件事给刘婷、徐倩的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自从刘婷受伤后,徐倩上课老是心神不定,成绩也有所下降。
对于这件事,徐倩家长则认为自己的女儿没有过错。刘婷是在两人做游戏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不应该赖到女儿头上。更何况,滑一下、摔一脚就能摔成大腿骨折,这与她自身的身体素质也有关系。徐倩家长声明说:刘婷住院时他们给的1000元只是向孩子表示慰问,给孩子买点营养品,并不代表承认是自己女儿的过错。
与此同时,学校也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刘婷与徐倩课余时间做游戏的行为,学校是无法控制、无法监管的。对于刘婷妈妈提出的当时地面上有积水、很滑,学校认为雨雪天地面有些湿滑是很正常的,但绝对没有积水。
最终,三方在律师的努力下坐到了一起。律师分别做了双方家长的工作,告诉他们现在再去追究孩子摔倒的原因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谁都无法确定刘婷到底是怎么摔倒的,甚至连两个孩子自己都说不清楚。过错在于谁?谁大谁小?很难界定。站在公平的角度和立场,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律师建议他们按一定比例分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由徐倩家长承担所有费用的20%。至于学校,虽然不存在过错,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给予刘婷2000元的经济补偿。三方在责任分担问题上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这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也画上了句号。
法律分析
对此类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在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于责任的承担问题,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地,对于赔偿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也有地方性规定,例如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在责任的划分问题上法律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然而“过错原则”的适用是“说着容易做着难”,因为谁有过错谁没过错,过错谁大谁小,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多时候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
律师建议
首先,家长应该明白,自己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并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监护职责,而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的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孩子受伤怪学校、孩子把别人弄伤也怪学校,这是一种误区。
其次,要想避免悲剧的发生,预防是根本,教育是关键。
家长应该经常教育孩子在校期间的注意事项,告诉他们要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出现任何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例如,尽量不在课余时间奔跑或追逐打闹;不要做过度剧烈的游戏;上下楼梯单人单行靠右行,不拥挤,不跳跃,不滑行;防止磕碰、防滑防摔、防挤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人多拥挤的地方自觉排队;不爬高(含爬墙、窗、树、栏杆、阳台、篮球架等);不扔石头、木块、玻璃球等硬物件;不从高处往下抛扔东西等等。家长不能时时刻刻跟随孩子、保护孩子,但经常性的安全提醒还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万一不幸出了事,最好是和平协商解决。
不管是自己的孩子在学校意外受到伤害,还是自己的孩子给别人造成了伤害,家长都要尽量避免“对簿公堂”,更不要到学校大吵大闹,因为吵闹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中,刘婷妈妈的吵闹,不可避免地给两个孩子的心理造成了一些影响,给她们的友谊蒙上了一层阴影。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应该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
编后:
类似的校园伤害事故在生活中有很多,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轻则擦破皮肉,重则摔成骨折,甚至失去生命。这样的悲剧时常在上演。那么,作为家长,我们到底应该如何保护孩子?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万一发生了,该怎么解决?欢迎广大热心读者就此问题来信来电,共同探讨。
(作者系南京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朱璐
[email protected]
www.mochou.cn“在线投稿”《家教与成才》
好朋友课间做游戏,
不慎摔成大腿骨折
刘婷(化名)和徐倩(化名)是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也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经常在一起学习、玩耍。
一个雨雪天,课间休息。刘婷和徐倩在教室后面玩手推手的游戏。她俩是面对面、手推手地推着玩,由于徐倩手冷,刘婷就借了一只手套给她。快上课时,刘婷问徐倩要手套,徐倩和她闹着玩,就是不给。刘婷就去抢,徐倩无意间推了她一下,刘婷脚底一滑就摔倒在了地上,导致大腿骨折。
事发后,学校迅速将刘婷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右股骨上段骨折,需要进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刘婷做完手术后在医院住了20多天,共花去医药费、手术费等约3万元。刘婷住院期间,徐倩家长也前来探望并给了1000元的慰问金。
刘婷出院后,她妈妈开始为女儿受伤一事到处奔波,找徐倩家长及学校交涉,要求赔偿。她认为女儿是被徐倩推倒在地的,徐倩家长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女儿是在学校发生骨折的,学校当然也逃脱不了责任。这件事给刘婷、徐倩的心理都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自从刘婷受伤后,徐倩上课老是心神不定,成绩也有所下降。
对于这件事,徐倩家长则认为自己的女儿没有过错。刘婷是在两人做游戏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不应该赖到女儿头上。更何况,滑一下、摔一脚就能摔成大腿骨折,这与她自身的身体素质也有关系。徐倩家长声明说:刘婷住院时他们给的1000元只是向孩子表示慰问,给孩子买点营养品,并不代表承认是自己女儿的过错。
与此同时,学校也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刘婷与徐倩课余时间做游戏的行为,学校是无法控制、无法监管的。对于刘婷妈妈提出的当时地面上有积水、很滑,学校认为雨雪天地面有些湿滑是很正常的,但绝对没有积水。
最终,三方在律师的努力下坐到了一起。律师分别做了双方家长的工作,告诉他们现在再去追究孩子摔倒的原因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谁都无法确定刘婷到底是怎么摔倒的,甚至连两个孩子自己都说不清楚。过错在于谁?谁大谁小?很难界定。站在公平的角度和立场,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律师建议他们按一定比例分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由徐倩家长承担所有费用的20%。至于学校,虽然不存在过错,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给予刘婷2000元的经济补偿。三方在责任分担问题上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这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也画上了句号。
法律分析
对此类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在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于责任的承担问题,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地,对于赔偿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也有地方性规定,例如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在责任的划分问题上法律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然而“过错原则”的适用是“说着容易做着难”,因为谁有过错谁没过错,过错谁大谁小,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多时候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
律师建议
首先,家长应该明白,自己才是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并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监护职责,而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有的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孩子受伤怪学校、孩子把别人弄伤也怪学校,这是一种误区。
其次,要想避免悲剧的发生,预防是根本,教育是关键。
家长应该经常教育孩子在校期间的注意事项,告诉他们要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出现任何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例如,尽量不在课余时间奔跑或追逐打闹;不要做过度剧烈的游戏;上下楼梯单人单行靠右行,不拥挤,不跳跃,不滑行;防止磕碰、防滑防摔、防挤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人多拥挤的地方自觉排队;不爬高(含爬墙、窗、树、栏杆、阳台、篮球架等);不扔石头、木块、玻璃球等硬物件;不从高处往下抛扔东西等等。家长不能时时刻刻跟随孩子、保护孩子,但经常性的安全提醒还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万一不幸出了事,最好是和平协商解决。
不管是自己的孩子在学校意外受到伤害,还是自己的孩子给别人造成了伤害,家长都要尽量避免“对簿公堂”,更不要到学校大吵大闹,因为吵闹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中,刘婷妈妈的吵闹,不可避免地给两个孩子的心理造成了一些影响,给她们的友谊蒙上了一层阴影。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应该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
编后:
类似的校园伤害事故在生活中有很多,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轻则擦破皮肉,重则摔成骨折,甚至失去生命。这样的悲剧时常在上演。那么,作为家长,我们到底应该如何保护孩子?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万一发生了,该怎么解决?欢迎广大热心读者就此问题来信来电,共同探讨。
(作者系南京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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