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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针对行为人的同一侵权行为往往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范,又违反刑法规范的责任聚合现象,采用理论分析与查阅大量资料的方式,指出了目前我国法律在责任聚合后,侵权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并分析了此类案件侵权责任法难以适用的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旨在建立互补互助、更为人性化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
关键词 责任聚合 法律优先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申手会、于思颖、王越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32-02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是法律实现的重要构成部分,依据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等四个类型。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实施同一个行为往往不是单纯的触犯了一种法律规范,而是多种法律规范重合在一起。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同时触犯了侵权责任法规范与刑法规范,法律上将这种现象称为“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那么,在发生责任聚合时,我们又应该怎样处理二者的关系,怎样更好地适用法律呢?我国的法律在这一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缺。
一、侵權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我们今天从两个个案例出发,来解析一下侵权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第一个案例是“上诉人李某民、李某丽、李某艳、李某霞、李某菊、杨某英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根、李某全、李某明、李某洪健康权纠纷”。这个案例主要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案件中,李某民因与李某华等人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华和李某根将其砍伤,致六级伤残。法院审理此案时,首先针对此案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做了考虑,在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后也并未允许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只赔偿了经济损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好好分析一下。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华等人的行为实质上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针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能否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因此,这也就造成了在侵犯人身权的案件是否允许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缺少法律上统一的标准的混乱现象,有的法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而有的法院不接受。这种混乱的现象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开始质疑法律,甚至不信任法律。
另外一个案例是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事件。在案例中,程某杰在自家鸡圈里用被告生产的产品清洗鸡圈时,但水枪漏电导致其触电死亡。本案中,被告也是触犯了刑法与侵权责任法,然而原告只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并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原告胜诉,获得了一大笔赔偿金,而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更倾向于提起单纯的民事诉讼,是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是由法院对被告处以罚金,这就涉及了被侵权人的赔偿金与罚金先后赔偿顺序,而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就不存在这些问题。
由这两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发生责任聚合时,法律的适用方面还有许多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难以适用的原因
(一)一般普通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与司法不一致
侵权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难以适用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归结起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方面的缺漏,甚至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问题:(1)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没有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却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内。(2)在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虽然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但侵权责任法第5条又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院颁布的各种司法解释也可作为广义上的法律,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条,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同一种情况但各个法律上的却不一致,这也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难的问题。
综上得出,我国法律在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聚合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使用,很多法律中规定的内容前后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发生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时,侵权责任法无法真正的适用,有的法条形同虚设一般。
(二)司法工作者在刑事案件中不注重民事赔偿
在当下我国,司法工作者在面对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聚合问题时,往往不注重民事赔偿,这也导致了侵权责任法在洗面奶更是附带民事案件中难以适用的问题。例如,李清芳学者就这样写道“目前,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还不高,对许多专业性的法律问题更是知之甚少,被害人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诉讼程序并不十分清楚,而请律师代理的费用又不菲,因此许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而附带民事诉讼又是附属于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审限短的前提下,要想单纯民事案件那样花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被简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和影响。”其次,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审案旧理念影响下,很多司法工作者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替代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想法实质上是错误的,司法工作者应该严格区分这两个法律责任,不能有所偏重而轻视另一方面。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立法体制,明确统一的处断原则
关键词 责任聚合 法律优先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申手会、于思颖、王越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32-02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是法律实现的重要构成部分,依据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等四个类型。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实施同一个行为往往不是单纯的触犯了一种法律规范,而是多种法律规范重合在一起。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同时触犯了侵权责任法规范与刑法规范,法律上将这种现象称为“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那么,在发生责任聚合时,我们又应该怎样处理二者的关系,怎样更好地适用法律呢?我国的法律在这一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缺。
一、侵權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
我们今天从两个个案例出发,来解析一下侵权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第一个案例是“上诉人李某民、李某丽、李某艳、李某霞、李某菊、杨某英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根、李某全、李某明、李某洪健康权纠纷”。这个案例主要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案件中,李某民因与李某华等人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华和李某根将其砍伤,致六级伤残。法院审理此案时,首先针对此案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做了考虑,在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后也并未允许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只赔偿了经济损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好好分析一下。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华等人的行为实质上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针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能否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因此,这也就造成了在侵犯人身权的案件是否允许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缺少法律上统一的标准的混乱现象,有的法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而有的法院不接受。这种混乱的现象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让人民群众开始质疑法律,甚至不信任法律。
另外一个案例是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事件。在案例中,程某杰在自家鸡圈里用被告生产的产品清洗鸡圈时,但水枪漏电导致其触电死亡。本案中,被告也是触犯了刑法与侵权责任法,然而原告只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并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原告胜诉,获得了一大笔赔偿金,而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更倾向于提起单纯的民事诉讼,是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是由法院对被告处以罚金,这就涉及了被侵权人的赔偿金与罚金先后赔偿顺序,而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就不存在这些问题。
由这两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发生责任聚合时,法律的适用方面还有许多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难以适用的原因
(一)一般普通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与司法不一致
侵权责任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难以适用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但归结起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立法方面的缺漏,甚至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问题:(1)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没有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却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内。(2)在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虽然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但侵权责任法第5条又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院颁布的各种司法解释也可作为广义上的法律,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条,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同一种情况但各个法律上的却不一致,这也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难的问题。
综上得出,我国法律在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聚合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使用,很多法律中规定的内容前后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发生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时,侵权责任法无法真正的适用,有的法条形同虚设一般。
(二)司法工作者在刑事案件中不注重民事赔偿
在当下我国,司法工作者在面对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聚合问题时,往往不注重民事赔偿,这也导致了侵权责任法在洗面奶更是附带民事案件中难以适用的问题。例如,李清芳学者就这样写道“目前,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还不高,对许多专业性的法律问题更是知之甚少,被害人对自己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诉讼程序并不十分清楚,而请律师代理的费用又不菲,因此许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而附带民事诉讼又是附属于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审限短的前提下,要想单纯民事案件那样花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被简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和影响。”其次,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审案旧理念影响下,很多司法工作者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替代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想法实质上是错误的,司法工作者应该严格区分这两个法律责任,不能有所偏重而轻视另一方面。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立法体制,明确统一的处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