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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中央电视台连续以“共同的家园”为题,报道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现状,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播出的节目中,肆无忌惮的违法者滥捕滥杀的画面令人触目惊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时,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美丽中国指的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方面平衡发展的状态,哪一方面都不可或缺。对此,吉林作为国家重点林业省份之一,走出了一条可喜的探索之路。
2006年11月7日,世界自然基金会为表示对吉林省十年禁猎成果的充分肯定,向时任吉林省省长王珉和省林业厅厅长刘延春颁发了“自然保护领导者卓越贡献奖”,以表彰他们为生态保护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
吉林省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十分丰富。过去由于长期受自然经济模式、社会人口压力和“野生无主、谁取谁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在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严重存在只顾眼前利益,重猎捕、轻保护的倾向,致使吉林省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锐减。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吉林省东部山区的野生动物资源已经面临枯竭的危险。梅花鹿几乎绝迹,过去野外成群的野猪、狍子、花尾榛鸡等也日渐减少;东北虎和金钱豹在90年代末期在吉林省境内可以说已经绝迹。面对如此严重的现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做出决定,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禁猎措施。1996年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国率先开创了以立法形式在全省范围内禁猎的先河。此举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做了专题报道,国内外媒体也竞相报道此事。禁猎决定实施后,禁猎效果十分明显。五年禁猎即将结束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显示,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有了明显增加,野猪、狍子、梅花鹿和各种飞禽在一些地方开始成群出现,长白山区多年不见的东北虎也开始出没。为了巩固禁猎成果,2000年11月,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吉林省境内实行无限期禁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禁猎决定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仅五年禁猎期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就先后组织了一次常委会、四次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强力监督下,省政府为进一步规范禁猎行为,配套出台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全社会对实施全省禁猎所担负的责任,细化了政府各部门在禁猎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第二个禁猎决定颁布后,省政府又及时配套出台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从法规层面上补充和细化了各项具体规定,成为贯彻实施禁猎决定的有力保障。十年禁猎为吉林省提出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奠定了扎实基础。
禁猎十年,全省人民在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实现“物种长存、数量增长、护养结合、生态平衡”的保护目标,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为基础,使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十年禁猎,人与动物、人与自然日趋和谐。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发展也为林区职工和农民的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2006年上半年的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吉林省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均呈增长趋势。黑熊、狍子、榛鸡、雉鸡等野生动物的数量较禁猎前有成倍增长;梅花鹿、猞猁等珍稀动物出现的频率也有所增加。在中俄边境、汪清、东丰、梨树等县(市)多次发现梅花鹿大的种群,最大的一支种群有470—520只。由于保护意识的增强,长春市区内的伊通河也经常出现野鸭、天鹅等飞禽;长白山区在二十几年后又重现东北虎的踪迹,东北虎种群数量已成为全国之最,为8—10只,并且发现大虎带小虎的家族种群。2012年,在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野外摄像机多次发现东北虎和远东豹的活动踪迹,这是近十年来少见的。长白山保护区西南坡和蛟河等地发现新的东北虎的踪迹,表明东北虎栖息地在扩大;金钱豹的种群和栖息地也在扩大;环颈雉、花尾榛鸡、野兔、狍子等种群数量分别增加70%—400%之间;我省还新增加4种鸟类;野猪的种群数量增长迅速,已经是禁猎前的两倍多,达到2.84万头。目前,吉林省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已达到28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3.26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11.9%。在全面禁猎的同时,吉林省又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以保护促发展,保护发展并重”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思路,加大力度推进野生动物驯养业,积极引导省内企业和个人经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截止到2006年上半年,吉林省已经兴办各类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8000余家,主要养殖物种为梅花鹿、马鹿、黑熊、林蛙等。全省利用鹿产品、林蛙油等动物产品进行生产的企业有94家,各类经营业户30000余户,产品百余种。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和加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年产值达130亿元,出口创汇1.12亿元,在促进农村农民增收致富,林区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禁猎十年,吉林省全民和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普遍提高,全省共救护和放归野生动物33.7万多只(头)。吉林市还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授予“爱鸟护鸟模范城市”荣誉称号。珲春市政府早在5年前就发出拒食野生动物的倡议,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加大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年来,共检查收缴非法经销、运输、盗猎野生动物2.6万余只(头),查处行政案件1270余起、刑事案件1200余起。
从吉林省禁猎十年所取得的成效看,切实加大工作宣传的力度,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实施十年禁猎是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增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坚持依法管护、依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发展人工驯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坚持政府负责,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随着我省禁猎工作取得的成绩,个别种类的野生动物繁殖过快,给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也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对全省各地上报陆生野生动物伤害人畜、毁坏庄稼情况的统计,近三年来,全省共发生东北虎伤人事件3起(1死2伤),伤害家畜事件40起(死牛83头、马6匹)。熊类伤人事件6起(2死8伤),伤害家畜事件5起(死伤24头牛)。野猪伤人、毁坏庄稼的事情频频发生,经济损失巨大,涉及县市二十几个。仅对2004年的粗略统计,农作物损失8400公顷,经济损失3700万元。从现实情况看,陆生野生动物对人畜和农作物造成损害的补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但也都有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保护的权利。只注意保护野生动物,而忽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势必影响社会安定和政府的威信。
在吉林省第二个禁猎决定出台时,有人就提出对禁猎决定放开口子的想法。对此,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禁猎成果来之不易,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没有恢复到相当程度,坚决反对放开口子。同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禁猎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禁猎工作中诸如对受损农民补偿等问题。从1998年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就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尽早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 2006年10月,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这个办法在全国范围内也是第一个明确由政府财政拿钱对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政府“红头文件”。据了解,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出台类似的政策,吉林省开了先河。这个补偿办法第一个首次明确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由政府财政、林业、农业、民政、价格等部门组成的补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补偿办法,并且明确将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和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二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应该给予补偿,即“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这两方面完全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为创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利益、创造和谐的生态环境而作出的努力,也符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把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的精神。这个办法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这个办法为今后如何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吉林省的禁猎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省政府也从真正意义上解决了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进行补偿的问题。在吉林省境内,野生动物可以欢度自己的节日,人们也许真的可以和野生动物和谐相处了。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愿有更多的人们来加入到保护它们的队伍。
禁猎十年,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又多了起来,有些已经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从生态学角度讲,野生动物和人类的矛盾冲突是由于争夺生存空间造成的。野猪多了,老虎才能多起来,因为老虎在生物链上是最高等级的。长白山区如果没有了野猪,东北虎就不会在长白山区存在。野生动物频繁扰民就是因为其生存环境的被挤压和破坏造成的。与其捕杀野生动物,不如人们给野生动物留下更多的生存空间,比如退耕还林、移民等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时,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美丽中国指的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方面平衡发展的状态,哪一方面都不可或缺。对此,吉林作为国家重点林业省份之一,走出了一条可喜的探索之路。
2006年11月7日,世界自然基金会为表示对吉林省十年禁猎成果的充分肯定,向时任吉林省省长王珉和省林业厅厅长刘延春颁发了“自然保护领导者卓越贡献奖”,以表彰他们为生态保护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
吉林省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十分丰富。过去由于长期受自然经济模式、社会人口压力和“野生无主、谁取谁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在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严重存在只顾眼前利益,重猎捕、轻保护的倾向,致使吉林省内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锐减。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吉林省东部山区的野生动物资源已经面临枯竭的危险。梅花鹿几乎绝迹,过去野外成群的野猪、狍子、花尾榛鸡等也日渐减少;东北虎和金钱豹在90年代末期在吉林省境内可以说已经绝迹。面对如此严重的现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做出决定,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禁猎措施。1996年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国率先开创了以立法形式在全省范围内禁猎的先河。此举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做了专题报道,国内外媒体也竞相报道此事。禁猎决定实施后,禁猎效果十分明显。五年禁猎即将结束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显示,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有了明显增加,野猪、狍子、梅花鹿和各种飞禽在一些地方开始成群出现,长白山区多年不见的东北虎也开始出没。为了巩固禁猎成果,2000年11月,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吉林省境内实行无限期禁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禁猎决定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仅五年禁猎期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就先后组织了一次常委会、四次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强力监督下,省政府为进一步规范禁猎行为,配套出台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全社会对实施全省禁猎所担负的责任,细化了政府各部门在禁猎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了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第二个禁猎决定颁布后,省政府又及时配套出台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从法规层面上补充和细化了各项具体规定,成为贯彻实施禁猎决定的有力保障。十年禁猎为吉林省提出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奠定了扎实基础。
禁猎十年,全省人民在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实现“物种长存、数量增长、护养结合、生态平衡”的保护目标,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为基础,使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十年禁猎,人与动物、人与自然日趋和谐。同时,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发展也为林区职工和农民的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2006年上半年的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吉林省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均呈增长趋势。黑熊、狍子、榛鸡、雉鸡等野生动物的数量较禁猎前有成倍增长;梅花鹿、猞猁等珍稀动物出现的频率也有所增加。在中俄边境、汪清、东丰、梨树等县(市)多次发现梅花鹿大的种群,最大的一支种群有470—520只。由于保护意识的增强,长春市区内的伊通河也经常出现野鸭、天鹅等飞禽;长白山区在二十几年后又重现东北虎的踪迹,东北虎种群数量已成为全国之最,为8—10只,并且发现大虎带小虎的家族种群。2012年,在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野外摄像机多次发现东北虎和远东豹的活动踪迹,这是近十年来少见的。长白山保护区西南坡和蛟河等地发现新的东北虎的踪迹,表明东北虎栖息地在扩大;金钱豹的种群和栖息地也在扩大;环颈雉、花尾榛鸡、野兔、狍子等种群数量分别增加70%—400%之间;我省还新增加4种鸟类;野猪的种群数量增长迅速,已经是禁猎前的两倍多,达到2.84万头。目前,吉林省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已达到28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3.26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11.9%。在全面禁猎的同时,吉林省又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以保护促发展,保护发展并重”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思路,加大力度推进野生动物驯养业,积极引导省内企业和个人经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截止到2006年上半年,吉林省已经兴办各类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8000余家,主要养殖物种为梅花鹿、马鹿、黑熊、林蛙等。全省利用鹿产品、林蛙油等动物产品进行生产的企业有94家,各类经营业户30000余户,产品百余种。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和加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年产值达130亿元,出口创汇1.12亿元,在促进农村农民增收致富,林区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禁猎十年,吉林省全民和社会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普遍提高,全省共救护和放归野生动物33.7万多只(头)。吉林市还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授予“爱鸟护鸟模范城市”荣誉称号。珲春市政府早在5年前就发出拒食野生动物的倡议,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加大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年来,共检查收缴非法经销、运输、盗猎野生动物2.6万余只(头),查处行政案件1270余起、刑事案件1200余起。
从吉林省禁猎十年所取得的成效看,切实加大工作宣传的力度,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实施十年禁猎是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增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手段;坚持依法管护、依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发展人工驯养繁殖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坚持政府负责,切实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随着我省禁猎工作取得的成绩,个别种类的野生动物繁殖过快,给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也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根据吉林省林业厅对全省各地上报陆生野生动物伤害人畜、毁坏庄稼情况的统计,近三年来,全省共发生东北虎伤人事件3起(1死2伤),伤害家畜事件40起(死牛83头、马6匹)。熊类伤人事件6起(2死8伤),伤害家畜事件5起(死伤24头牛)。野猪伤人、毁坏庄稼的事情频频发生,经济损失巨大,涉及县市二十几个。仅对2004年的粗略统计,农作物损失8400公顷,经济损失3700万元。从现实情况看,陆生野生动物对人畜和农作物造成损害的补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但也都有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保护的权利。只注意保护野生动物,而忽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势必影响社会安定和政府的威信。
在吉林省第二个禁猎决定出台时,有人就提出对禁猎决定放开口子的想法。对此,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禁猎成果来之不易,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没有恢复到相当程度,坚决反对放开口子。同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禁猎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禁猎工作中诸如对受损农民补偿等问题。从1998年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就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尽早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 2006年10月,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这个办法在全国范围内也是第一个明确由政府财政拿钱对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政府“红头文件”。据了解,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出台类似的政策,吉林省开了先河。这个补偿办法第一个首次明确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由政府财政、林业、农业、民政、价格等部门组成的补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补偿办法,并且明确将损害补偿费列入省、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和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二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应该给予补偿,即“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这两方面完全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为创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利益、创造和谐的生态环境而作出的努力,也符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把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的精神。这个办法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这个办法为今后如何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吉林省的禁猎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省政府也从真正意义上解决了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进行补偿的问题。在吉林省境内,野生动物可以欢度自己的节日,人们也许真的可以和野生动物和谐相处了。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愿有更多的人们来加入到保护它们的队伍。
禁猎十年,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又多了起来,有些已经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从生态学角度讲,野生动物和人类的矛盾冲突是由于争夺生存空间造成的。野猪多了,老虎才能多起来,因为老虎在生物链上是最高等级的。长白山区如果没有了野猪,东北虎就不会在长白山区存在。野生动物频繁扰民就是因为其生存环境的被挤压和破坏造成的。与其捕杀野生动物,不如人们给野生动物留下更多的生存空间,比如退耕还林、移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