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逮捕率居高不下不利于保障人权,降低逮捕率成为一种共识。理论上普遍认为降低逮捕率合适的路径是改由法院行使审查权,以增强审查主体的中立性、程序的对抗性。对办案人员的问卷调查却发现,办案人受考核追责机制牵绊、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搜集没有责任人、辩护权行使形式化等是当前更为直接的障碍。以上障碍无法通过改变审查主体而得到改善。迫切的变革应当是在理论上改造逮捕的三要件,实践中为逮捕制度剥离不必要的社会符号,这才是逮捕率回归合理区间更为可期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