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国有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资费用支出超过了计税工资标准6万元,未经税务部门审批核销三年以上期限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15万元,于是税务人员告知企业上述两项支出在税前“不可以列支”,企业的会计人员随即提供了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但税务人员认为“财政部门的批复无效,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