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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及如何采取相应措施。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措施
1. 前言
(1)安全工作是电力生产企业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因此企业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中心,长抓安全不放松。电力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人是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因素。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施工爆破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三是“人祸”,人为地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电力生产事故就其本质而言,绝大多数都是第三类“人祸”,即人为地违规、违章造成的。而“人祸”又可分为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对规程制度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其二是对违章似懂非懂,知其一,不知其二,工作中又恰好在“其二”中发生了问题;其三是对违章不懂装懂,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或“恍然半悟”。显而易见,作业人员既是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所有事故的发生都不是作业人员的主观愿望。因此,“我要安全”也就仅仅是一种良好的主观愿望,要真正取得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客观效果,就必须使员工懂得“我会安全”这一根本,这就要从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入手。
(2)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足尚存,我们不能高枕无忧,要不断加以改进。
2. 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2.1 安全意识不强。
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稳定、发展、业绩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人员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在检查、施工中不认真落实实现现场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和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损坏事故。
2.2 基层管理工作不到位。
一些电力企业重视大型作业的管理,轻视日常管理。近几年发生的事故,多数是在进行小型,分散作业时发生的。抓安全时紧时松,不能居安思危,管理轻松,出了事故才认真抓。不敢大胆管,大胆抓,有的是对工作情况不清楚而没法抓,有的是对司空见惯的“小”事碍情面,怕得罪人而不去抓。检查督促不到位,只满足于传达与要求,缺乏跟踪检查,指导帮助和监督,对事故处理不严,往往存在姑息迁就的现象,使事故的发生得不到有效遏制。同时,设备的检修记录、实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
2.3 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有些临时性工作,特别是配电修理工作容易发生无票作业。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要停电的作业, 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如一些人死亡事故,就是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变台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
2.4 运行管理不严。
现场运行规程没有及时修订,“两票”执行情况差,“五防”装置管理不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不完善。设备的正常周期检修、实验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对存在的缺陷不分析、对细节问题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对那些看上去不起眼的小缺陷,、重复缺陷、习惯性违章抱着不足挂齿、微不足道的态度或者是对设备缺陷的处理不及时,长期带“病”运行。电网的稳定措施不力,留有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缺乏严格认真的态度,缺乏“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3. 电力体制改革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3.1 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安全提出了新要求。
原有的电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对促进和保证我国电力工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发展需要,电力安全管理已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主管部门转变为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失去了原有的政府职能,电力安全管理中安全监察职责也随而改变;随着网厂及电力企业资产形成的多样化,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内容发生了变化;电网建设和电源建设的加快,也使电力供需矛盾的方向发生了变化,社会生活对电能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生产事故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事故处理向法制化方向发展;厂网分开后,电力生产企业进入商业化运营,如何处理好效益和安全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一切,客观上都要求我们必须对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探讨安全生产新机制,以适应电力生产的需要,保证新体制下电力生产的安全,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3.2 电力体制改革中必须强化和坚持安全管理。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安全监察机构不再具有政府安全监督职能,电力企业成为政府,法律监督下的独立法人,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企业法人和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对确保电网安全运行、职工人身安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尽的义务,对电网事故、人身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在安全管理方式上进行调整,不但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还要注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企业安全管理、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机构、设施、条件等等,使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可靠。
3.3 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安全管理模式。
为适合我国电力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电力生产基本安全要求,通过几代电力职工的不懈努力,创造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安全管理模式,如“二票三制”,“二措”计划、“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等等。这些符合我国国情,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手段,是目前我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电力生产稳定可靠的保证,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执行。
随着电力改革的深入,国家电力公司、网、省电力公司与各发供电企业之间将是资产纽带关系,面对电力生产对安全工作的特殊要求等客观实际,电力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才能使电力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确保电力企业实现最大效益。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措施
1. 前言
(1)安全工作是电力生产企业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因此企业必须以安全生产为中心,长抓安全不放松。电力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人是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因素。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施工爆破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三是“人祸”,人为地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电力生产事故就其本质而言,绝大多数都是第三类“人祸”,即人为地违规、违章造成的。而“人祸”又可分为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对规程制度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其二是对违章似懂非懂,知其一,不知其二,工作中又恰好在“其二”中发生了问题;其三是对违章不懂装懂,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或“恍然半悟”。显而易见,作业人员既是事故的制造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所有事故的发生都不是作业人员的主观愿望。因此,“我要安全”也就仅仅是一种良好的主观愿望,要真正取得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客观效果,就必须使员工懂得“我会安全”这一根本,这就要从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入手。
(2)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足尚存,我们不能高枕无忧,要不断加以改进。
2. 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2.1 安全意识不强。
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稳定、发展、业绩的关系,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人员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在检查、施工中不认真落实实现现场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和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损坏事故。
2.2 基层管理工作不到位。
一些电力企业重视大型作业的管理,轻视日常管理。近几年发生的事故,多数是在进行小型,分散作业时发生的。抓安全时紧时松,不能居安思危,管理轻松,出了事故才认真抓。不敢大胆管,大胆抓,有的是对工作情况不清楚而没法抓,有的是对司空见惯的“小”事碍情面,怕得罪人而不去抓。检查督促不到位,只满足于传达与要求,缺乏跟踪检查,指导帮助和监督,对事故处理不严,往往存在姑息迁就的现象,使事故的发生得不到有效遏制。同时,设备的检修记录、实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
2.3 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有些临时性工作,特别是配电修理工作容易发生无票作业。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要停电的作业, 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如一些人死亡事故,就是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变台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
2.4 运行管理不严。
现场运行规程没有及时修订,“两票”执行情况差,“五防”装置管理不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不完善。设备的正常周期检修、实验工作没有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对存在的缺陷不分析、对细节问题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对那些看上去不起眼的小缺陷,、重复缺陷、习惯性违章抱着不足挂齿、微不足道的态度或者是对设备缺陷的处理不及时,长期带“病”运行。电网的稳定措施不力,留有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缺乏严格认真的态度,缺乏“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3. 电力体制改革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3.1 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安全提出了新要求。
原有的电力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对促进和保证我国电力工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发展需要,电力安全管理已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主管部门转变为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失去了原有的政府职能,电力安全管理中安全监察职责也随而改变;随着网厂及电力企业资产形成的多样化,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内容发生了变化;电网建设和电源建设的加快,也使电力供需矛盾的方向发生了变化,社会生活对电能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生产事故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事故处理向法制化方向发展;厂网分开后,电力生产企业进入商业化运营,如何处理好效益和安全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一切,客观上都要求我们必须对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探讨安全生产新机制,以适应电力生产的需要,保证新体制下电力生产的安全,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3.2 电力体制改革中必须强化和坚持安全管理。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安全监察机构不再具有政府安全监督职能,电力企业成为政府,法律监督下的独立法人,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企业法人和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对确保电网安全运行、职工人身安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尽的义务,对电网事故、人身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应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在安全管理方式上进行调整,不但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还要注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企业安全管理、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机构、设施、条件等等,使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可靠。
3.3 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安全管理模式。
为适合我国电力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电力生产基本安全要求,通过几代电力职工的不懈努力,创造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力安全管理模式,如“二票三制”,“二措”计划、“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等等。这些符合我国国情,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手段,是目前我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电力生产稳定可靠的保证,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执行。
随着电力改革的深入,国家电力公司、网、省电力公司与各发供电企业之间将是资产纽带关系,面对电力生产对安全工作的特殊要求等客观实际,电力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才能使电力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确保电力企业实现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