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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下,笔者通过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分析,重点介绍了不同保护对象、用途功能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影响,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有效的改善措施,从而逐步提高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水平。
关键词: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关键技术;问题
一、引言
想要更好的提高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精确性,就必须对现有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并通过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主要内容的了解,结合当前国外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具体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主要的关键技术进行逐一的阐述,以此来确保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科学、系统性。因此,本文针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得出以下相关结论,以供参考。
二、按保护对象及用途功能制订标准
通常情况下,当保护对象不同时,即使是同一种污染物,其所产生的效应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通常都要按照保护对象的类型来制定出 相应的标准体系,一般是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人体健康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则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并且,由于每类标准不易,可以根据其具体的使用功能进行逐一的划分。
根据大量数据调查表明,当环境质量标准的保护对象为人体健康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主要为社会公众,并对一些饮水保护区、景观用水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检测,而土壤环境的质量标准则是定义为居民的用地,或是商业用地。但是,当环境质量标准的保护对象为生态环境时,无论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是水环境质量标砖,普遍是按照自然保护区、农作物以及农业用水等方面进行功能的划分。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重点为敏感植物。
区分保护对象或用途功能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实质考虑了剂量 - 效应关系的不同,以及暴露途径与暴露量的不同,这种差别是客观存在的,进行区分是科学的.对比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采取了按功能区类别实施分类、分级的管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后发现,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对于保护对象不同的划分十分明确。例如,美国就是将人体健康作为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的第一标准,生态福利则是第二标准。尽管这两者的限制基本相同,但在功能划分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当欧盟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以后,全球卫生组织也相近提出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体结构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相关研究学者在对国外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其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依靠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来实现的,这样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制定出相应的限值要求,从而确保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科学和理性。并且,不同的保护对象,在用途功能上并不冲突,而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的用途功能是按照客观环境标准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那么,在这种没有等级之分的情况下爱,若是某些项目在保护人体健康时,受到了限值的约束,但另一部分的项目在保护水生生物方面也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限值要求,我们就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类型的不同,对其进用途功能的区分。这样一来,虽然污染物项目不同,保护对象之间也不出产生优劣之分。
三、阈限值及阶段目标的设立
不同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订的环境质量标准,其指标含义有所不同. 主要分为 3 类:①以美国为代表的阈限值标准;②以欧盟和 WHO(世界卫生组织)为代表的阶段目标标准;③服务于具体环境管理行为的公众通报值和警报值标准.这类阈限值标准是根据目前的科学认知水平(基准研究成果),将污染物浓度控制在安全阈值或可接受水平之下,体现了保护人体健康、生态福利的基本要求。
通常认为在阈限值以下,污染物影响可忽略(指有阈值的)或风险可接受(指无阈值的).这类标准以美国为代表,科学性是其最大特点. 环境标准理论认为,制订质量标准不应与实施标准的经济代价、社会现实条件和达标可行性挂钩。
四、污染物项目选择
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中的污染物种类很多,来源不一(天然源和人为源),选择将哪些污染物项目列入环境质量标准是关键. 通常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较多,涵盖金属物质、无机非金属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病原菌、农药及 POPs 等,约 100 多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较少(如美国 7 项、中国9 项、日本 10 项、欧盟 13 项),究其原因可能是环境空气中的有毒物质被认为是是工业社会的产物,没有环境背景浓度,不应在空气中存在,因此只规定了几项常规污染物.
本文通过对各个国家的空气、水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统一整理,并总结出了在污染物项目的选择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考虑到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普遍性。其次,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福利所造成的影响性。再者,因为一边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定都是按照保护对象来区分用途功能的,那就说明,不同类型的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在污染物项目的选定上选用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五、标准实施与监测评价问题
可以说,任何的环境质量标准制订都是围绕着区域划分而开展实施的。所以,在实际的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过程中,制订人员必须切实结合区域的特点,对功能区进行具体的划分,并确认最终准确的限值。
就我国当前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体系来看,大大多数是按照保护对象、以及用途功能区分来制定标准的。而在功能类型的管理中,保护对象与用途功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最根本的目的是想将环境质量标准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相互结合在一起。但由于常常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很难顺利的实施,再加之区域的多变、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更加规范的技术体系。
环境质量监测要根据不同环境介质、不同污染物的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和制度,主要包括:①合理设定监测位置和监测点数量,如 NO2监测点应设在城市郊区,要考虑行政辖区(如水质监测的跨界断面)、服务人口(如空气质量监测的城市布点)等因素合理构建监测网络. ②合理区分监测项目,如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规定相应的监测时间和频次. 对于选测项目和补充项目可减少监测频次,但要规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项目全覆盖,对于连续多次监测未超标的,可相应减少监测频次,测技术规范.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按保护对象或用途功能的不同制订标准,改变目前人为设定功能区类别、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模式. 不同保护对象、用途功能不应交叉,各自污染物项目设立和限值水平会有差异;同一保护对象、用途功能要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尺度统一,不应有等级高下之分.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国家环 境 保 护 局. GB 15618 ─199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3]环境保护部.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关键技术;问题
一、引言
想要更好的提高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精确性,就必须对现有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并通过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主要内容的了解,结合当前国外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具体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主要的关键技术进行逐一的阐述,以此来确保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科学、系统性。因此,本文针对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得出以下相关结论,以供参考。
二、按保护对象及用途功能制订标准
通常情况下,当保护对象不同时,即使是同一种污染物,其所产生的效应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通常都要按照保护对象的类型来制定出 相应的标准体系,一般是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人体健康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则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并且,由于每类标准不易,可以根据其具体的使用功能进行逐一的划分。
根据大量数据调查表明,当环境质量标准的保护对象为人体健康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主要为社会公众,并对一些饮水保护区、景观用水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检测,而土壤环境的质量标准则是定义为居民的用地,或是商业用地。但是,当环境质量标准的保护对象为生态环境时,无论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是水环境质量标砖,普遍是按照自然保护区、农作物以及农业用水等方面进行功能的划分。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重点为敏感植物。
区分保护对象或用途功能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实质考虑了剂量 - 效应关系的不同,以及暴露途径与暴露量的不同,这种差别是客观存在的,进行区分是科学的.对比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采取了按功能区类别实施分类、分级的管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后发现,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对于保护对象不同的划分十分明确。例如,美国就是将人体健康作为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的第一标准,生态福利则是第二标准。尽管这两者的限制基本相同,但在功能划分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当欧盟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以后,全球卫生组织也相近提出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体结构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相关研究学者在对国外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其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依靠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来实现的,这样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污染物,制定出相应的限值要求,从而确保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科学和理性。并且,不同的保护对象,在用途功能上并不冲突,而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的用途功能是按照客观环境标准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那么,在这种没有等级之分的情况下爱,若是某些项目在保护人体健康时,受到了限值的约束,但另一部分的项目在保护水生生物方面也提出了十分严格的限值要求,我们就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类型的不同,对其进用途功能的区分。这样一来,虽然污染物项目不同,保护对象之间也不出产生优劣之分。
三、阈限值及阶段目标的设立
不同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订的环境质量标准,其指标含义有所不同. 主要分为 3 类:①以美国为代表的阈限值标准;②以欧盟和 WHO(世界卫生组织)为代表的阶段目标标准;③服务于具体环境管理行为的公众通报值和警报值标准.这类阈限值标准是根据目前的科学认知水平(基准研究成果),将污染物浓度控制在安全阈值或可接受水平之下,体现了保护人体健康、生态福利的基本要求。
通常认为在阈限值以下,污染物影响可忽略(指有阈值的)或风险可接受(指无阈值的).这类标准以美国为代表,科学性是其最大特点. 环境标准理论认为,制订质量标准不应与实施标准的经济代价、社会现实条件和达标可行性挂钩。
四、污染物项目选择
环境空气、水体和土壤中的污染物种类很多,来源不一(天然源和人为源),选择将哪些污染物项目列入环境质量标准是关键. 通常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较多,涵盖金属物质、无机非金属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病原菌、农药及 POPs 等,约 100 多项.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较少(如美国 7 项、中国9 项、日本 10 项、欧盟 13 项),究其原因可能是环境空气中的有毒物质被认为是是工业社会的产物,没有环境背景浓度,不应在空气中存在,因此只规定了几项常规污染物.
本文通过对各个国家的空气、水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了统一整理,并总结出了在污染物项目的选择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考虑到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普遍性。其次,污染物对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福利所造成的影响性。再者,因为一边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定都是按照保护对象来区分用途功能的,那就说明,不同类型的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在污染物项目的选定上选用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五、标准实施与监测评价问题
可以说,任何的环境质量标准制订都是围绕着区域划分而开展实施的。所以,在实际的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过程中,制订人员必须切实结合区域的特点,对功能区进行具体的划分,并确认最终准确的限值。
就我国当前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体系来看,大大多数是按照保护对象、以及用途功能区分来制定标准的。而在功能类型的管理中,保护对象与用途功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最根本的目的是想将环境质量标准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相互结合在一起。但由于常常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很难顺利的实施,再加之区域的多变、不确定性,这就需要更加规范的技术体系。
环境质量监测要根据不同环境介质、不同污染物的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和制度,主要包括:①合理设定监测位置和监测点数量,如 NO2监测点应设在城市郊区,要考虑行政辖区(如水质监测的跨界断面)、服务人口(如空气质量监测的城市布点)等因素合理构建监测网络. ②合理区分监测项目,如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规定相应的监测时间和频次. 对于选测项目和补充项目可减少监测频次,但要规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项目全覆盖,对于连续多次监测未超标的,可相应减少监测频次,测技术规范.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按保护对象或用途功能的不同制订标准,改变目前人为设定功能区类别、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模式. 不同保护对象、用途功能不应交叉,各自污染物项目设立和限值水平会有差异;同一保护对象、用途功能要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尺度统一,不应有等级高下之分.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国家环 境 保 护 局. GB 15618 ─1995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3]环境保护部.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