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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的法律制度建设为环境保护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收效并不乐观。在不断寻找出路的探索中,宪法学界近年不断有呼声提出可引入“环境权”的概念来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相应地下位法也基于此观点进行了一些尝试。应该说,这种注重环境保护的思想基点是正确的,但仅仅确立人的环境权是否就已足够?此权利的主张在现实中是否会产生偏差?却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