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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辅助人员作为公安机关警力资源的重要补充,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警察指挥,但是并不具有警察身份,而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理应受劳动法律的保护。然而,一方面劳动法以调整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为核心和基础,在适用于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关系时存在困境;另一方面,现行警务辅助人员直接招录和劳务派遣并存的用工模式需要检讨和反思。构建公安机关和警务辅助人员直接招录的一元化劳动关系模式,完善公安机关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