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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凶器"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以防止造成人身伤亡,另一方面是为了实现罪刑均衡。凶器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凶器"的假象不属于凶器;凶器作为物,既包括无生命的器具,也应包括有生命的物如毒蛇;凶器必须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凶器是因为其本身的性能而构成对生命健康高度的现实危险的。我国有关凶器的刑法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