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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透过我国商务部网站公布的相关国家的贸易简讯、贸易报告中的数据可见,中国-东盟自贸区自建立以来,中国与东盟十国的贸易进出口额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然而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发展必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中国-东盟自贸区虽有《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但争端解决机构的缺位必然影响自贸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发展。纵观国际上现有的各争端解决机制,亦或几种解决争端方式,正所谓没有至善至美者,否则其他的争端解决机制或争端解决方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再者,商人注重的是时间的效用,期望纠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地解决。整合国际上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糅合调解、仲裁、诉讼三种争端解决模式为一体,结合重庆的地域优势、政策优势及其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教学研究优势,在重庆建立以仲裁为中心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使得在东盟自贸区下的争端可以在该机构内得以高效解决,尤可为亦有必要为之。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9.022
1 在重庆设立“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法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深入、健康、长远发展同样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此外,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合作不是在真空的环境下进行的,还有日本、美国等先于我国与东盟进行合作。中国与东盟合作除却已有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社会文化优势等因素之外,还应当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为我国提升竞争力增加砝码。有学者指出“由西方法律文化主导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审理,很可能因法律文化上的鸿沟以及观念意识上的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有失公正”,西方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观念意识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的熏陶下形成的,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与西方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西方国家是发达国家,而中国-东盟自贸区是发展中国家自贸区,这些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地域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还是经济发展因素的制约,其法律观念与意识往往在很大程度、很多方面是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的。所以建立自贸区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就需要自己的争端解决中心和配套的制度建設。
其次,循序渐进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针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许多专家提出分区域进行,东盟作为“一带一路”南线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其自身虽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但是缺乏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而自贸区的深层次可持续发展也要求这样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可以说自贸区具备作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先行者的条件。就“一带一路”建设而言,2018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和投资居其沿线国家的首位。中国-东盟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在推动“一带一路”这一浩大工程建设中特别需要这种“早期收获”效应的带动。
再者,是重庆市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2019年4月总书记视察重庆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为重庆改革发展把脉定向,希望重庆全面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用好“四大优势”,发挥“三个作用”。重庆作为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以及“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重庆在具有地理上、战略上无可比拟的优势,8月2日,国家出台《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把陆海新通道上升为国家战略,陆海新通道的空间布局中重庆占据了重要枢纽和主通道的重要地位。2019年11月4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峰会在重庆悦来会展中心正式举行,共签约重大项目56个,协议金额1945.4亿,进一步深化了中新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框架下各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合作。藉此,建立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正是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进一步深化改革,践行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四个要求”的重大举措。
最后,是西南政法大学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发展的需要,亦是其价值体现。西南政法大学作为全国重要的东盟法律研究基地,与东盟国家建立了学术交流,人才建设的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东盟法律“独特”的专业数据库,即使是中新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的法律问题也有针对性的研究,知识的最大价值莫过于指导实践,而知识又来源于实践,实践推动知识的发展,循环往复,实践与知识都能够获得不断地发展。就争端解决而言,大家争的是制度的优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生命源在于其制度建构,完善的制度支撑才能使其生命力得以不断的延伸、旺盛。所以,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建设归根结底是制度的建设,完善的、优越的制度设计才会保证该中心的国际地位、保证其价值的真正实现。而重庆设立“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一大优势就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简称CALRC)的支撑,该教学研究中心有自己完善的章程,与东盟各国法律有关部门或协会建立了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自己独特的专业研究成果,同时在人才的培养方面也有诸多成果,该教学研究中心势必可以为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建设过程中的制度设计提供宝贵意见,并为“中心”中仲裁员的聘用提供建议与协助。
2 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建设的初步设想
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设立的立足点就是公平公正高效的解决争端,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该“中心”今后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1)模式选择。“中心”建设的关键在如何取得其他国家承认、认可,使得相关争端选择该中心作为争端解决机构,虽然该中心本身的制度建设是提升其公信力、影响力的一大方面,但本人认为最直接且最有效的办法是与相关国家达成相应协议或者备忘录。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建设是基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背景之下的,所以在有限的国家中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首先同当下与我国外交关系最为友好的国家入手,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倡议书、备忘录等,作为中心建设的重要制度构成。待其他国家后续的看到选择该“中心”解决争端的巨大优势之后陆续加入,这一做法是可行的。 (2)制度构想。首先,该“中心”的核心是仲裁,涉及仲裁委员会的构成,仲裁庭的组成等问题。关于“中心”仲裁员的聘用,充分发挥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作用,吸收中国与东盟各国优秀的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组成仲裁员名单。
其次,时三位一体的有效衔接。“中心”的建设在落实“一站式”理念基础之上,吸收调解、仲裁、诉讼等争端解决方式,落成“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构,充分实现三者有机衔接、功能互补。以仲裁为中心,主要是滤及仲裁在跨境贸易纠纷解决中的突出地位和《框架协议》中对仲裁的肯定,根据2018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国际仲裁仍然是跨境商业纠纷全球争议解决的首选形式,97%接受调查的受访者更喜欢国际仲裁来解决跨境商业纠纷,99%将来会选择或推荐国际仲裁。” “中心”以仲裁为主导,将更加有利于其日后的推广与发展。诉讼则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为依托;调解,可以利用仲裁体系中的仲裁员(保持仲裁员的中立),组成调解员进行商事調解。当事人选择调解时,可以要求法院认证调解书的效力(法院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为调解结果加持法院效力,扩大调解书的执行效力。在此本人认为,由于调解员来自于仲裁员体系,可以考虑若调解书制作成仲裁书更有利于执行,则可以作此规定。该仲裁委员会类似于国际商事法庭的专家委员会,主要成员来自于国内的东盟法律相关的研究学者以及东盟各国的相关法律学者,鉴于我国法院的公务员制度,将这些学者列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成员存在一定困难,而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具有这种优势,所以将此专家委员会纳入仲裁制度中,由遴选出的各专家学者组成仲裁员名单。法院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可以是仲裁员名单中的学者专家),仲裁过程中需要相应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时,由法院提供支持。所以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更倾向于以仲裁为中心,有效连接调解、诉讼。
3 结语
中国-东盟自贸区背景下,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设立可谓是天时地利与人和。“中心”的设立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贸区常设争端解决机构缺位这一短板,凸显争端解决的司法性、准司法性,增强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同时彰显我国作为大国形象提升国际影响力。世界著名的一些仲裁机构,之所以经久不衰,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其成熟的制度建设,长年累积形成机构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影响力。对于一个全新的争端解决机构而言,其可以做的且必须做到的就是公平公正高效有效解决争端,公平公正高效都是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体现的,而有效则是最终的执行问题。“中心”的建设重点不外乎三点:三位一体争端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裁决过程中公平公正的保障;判决、裁决结果的有效执行。从最初机构的设立到最终判决结果的执行,每一项工作都是任重而道远,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尚需努力,且行且完善!
参考文献
[1]初北平.“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构建的当下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7,(6):73-89.
[2]郭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前瞻[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10上):36-37.
[3]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7,(6):56-60.
[4]张超,张晓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J].南洋问题研究,2017,(2):24-31.
[5]王琦.“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阐释与构建[J].法学杂志,2018,(8):13-23.
[6]蒋圣力.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报,2016,(1):76-79.
[7]初北平.“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构建的当下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7,(6).
[8]2018年: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持续增长[EB/OL].http://www.cafta.org.cn/show.php?contentid=85853.
[9]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7,(6).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9.022
1 在重庆设立“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法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深入、健康、长远发展同样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此外,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合作不是在真空的环境下进行的,还有日本、美国等先于我国与东盟进行合作。中国与东盟合作除却已有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社会文化优势等因素之外,还应当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为我国提升竞争力增加砝码。有学者指出“由西方法律文化主导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审理,很可能因法律文化上的鸿沟以及观念意识上的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有失公正”,西方仲裁机构及其仲裁员的观念意识是在西方法律文化的熏陶下形成的,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与西方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西方国家是发达国家,而中国-东盟自贸区是发展中国家自贸区,这些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地域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还是经济发展因素的制约,其法律观念与意识往往在很大程度、很多方面是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的。所以建立自贸区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就需要自己的争端解决中心和配套的制度建設。
其次,循序渐进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针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许多专家提出分区域进行,东盟作为“一带一路”南线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其自身虽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但是缺乏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而自贸区的深层次可持续发展也要求这样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可以说自贸区具备作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先行者的条件。就“一带一路”建设而言,2018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和投资居其沿线国家的首位。中国-东盟互利共赢的合作发展,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在推动“一带一路”这一浩大工程建设中特别需要这种“早期收获”效应的带动。
再者,是重庆市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2019年4月总书记视察重庆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为重庆改革发展把脉定向,希望重庆全面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用好“四大优势”,发挥“三个作用”。重庆作为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以及“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重庆在具有地理上、战略上无可比拟的优势,8月2日,国家出台《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把陆海新通道上升为国家战略,陆海新通道的空间布局中重庆占据了重要枢纽和主通道的重要地位。2019年11月4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峰会在重庆悦来会展中心正式举行,共签约重大项目56个,协议金额1945.4亿,进一步深化了中新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框架下各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合作。藉此,建立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正是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进一步深化改革,践行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四个要求”的重大举措。
最后,是西南政法大学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发展的需要,亦是其价值体现。西南政法大学作为全国重要的东盟法律研究基地,与东盟国家建立了学术交流,人才建设的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东盟法律“独特”的专业数据库,即使是中新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的法律问题也有针对性的研究,知识的最大价值莫过于指导实践,而知识又来源于实践,实践推动知识的发展,循环往复,实践与知识都能够获得不断地发展。就争端解决而言,大家争的是制度的优越。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生命源在于其制度建构,完善的制度支撑才能使其生命力得以不断的延伸、旺盛。所以,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建设归根结底是制度的建设,完善的、优越的制度设计才会保证该中心的国际地位、保证其价值的真正实现。而重庆设立“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一大优势就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简称CALRC)的支撑,该教学研究中心有自己完善的章程,与东盟各国法律有关部门或协会建立了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自己独特的专业研究成果,同时在人才的培养方面也有诸多成果,该教学研究中心势必可以为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建设过程中的制度设计提供宝贵意见,并为“中心”中仲裁员的聘用提供建议与协助。
2 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建设的初步设想
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设立的立足点就是公平公正高效的解决争端,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也是该“中心”今后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1)模式选择。“中心”建设的关键在如何取得其他国家承认、认可,使得相关争端选择该中心作为争端解决机构,虽然该中心本身的制度建设是提升其公信力、影响力的一大方面,但本人认为最直接且最有效的办法是与相关国家达成相应协议或者备忘录。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建设是基于中国-东盟自贸区背景之下的,所以在有限的国家中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首先同当下与我国外交关系最为友好的国家入手,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倡议书、备忘录等,作为中心建设的重要制度构成。待其他国家后续的看到选择该“中心”解决争端的巨大优势之后陆续加入,这一做法是可行的。 (2)制度构想。首先,该“中心”的核心是仲裁,涉及仲裁委员会的构成,仲裁庭的组成等问题。关于“中心”仲裁员的聘用,充分发挥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作用,吸收中国与东盟各国优秀的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组成仲裁员名单。
其次,时三位一体的有效衔接。“中心”的建设在落实“一站式”理念基础之上,吸收调解、仲裁、诉讼等争端解决方式,落成“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构,充分实现三者有机衔接、功能互补。以仲裁为中心,主要是滤及仲裁在跨境贸易纠纷解决中的突出地位和《框架协议》中对仲裁的肯定,根据2018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国际仲裁仍然是跨境商业纠纷全球争议解决的首选形式,97%接受调查的受访者更喜欢国际仲裁来解决跨境商业纠纷,99%将来会选择或推荐国际仲裁。” “中心”以仲裁为主导,将更加有利于其日后的推广与发展。诉讼则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为依托;调解,可以利用仲裁体系中的仲裁员(保持仲裁员的中立),组成调解员进行商事調解。当事人选择调解时,可以要求法院认证调解书的效力(法院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为调解结果加持法院效力,扩大调解书的执行效力。在此本人认为,由于调解员来自于仲裁员体系,可以考虑若调解书制作成仲裁书更有利于执行,则可以作此规定。该仲裁委员会类似于国际商事法庭的专家委员会,主要成员来自于国内的东盟法律相关的研究学者以及东盟各国的相关法律学者,鉴于我国法院的公务员制度,将这些学者列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成员存在一定困难,而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具有这种优势,所以将此专家委员会纳入仲裁制度中,由遴选出的各专家学者组成仲裁员名单。法院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可以是仲裁员名单中的学者专家),仲裁过程中需要相应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时,由法院提供支持。所以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更倾向于以仲裁为中心,有效连接调解、诉讼。
3 结语
中国-东盟自贸区背景下,重庆“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的设立可谓是天时地利与人和。“中心”的设立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自贸区常设争端解决机构缺位这一短板,凸显争端解决的司法性、准司法性,增强自贸区的法治建设,同时彰显我国作为大国形象提升国际影响力。世界著名的一些仲裁机构,之所以经久不衰,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其成熟的制度建设,长年累积形成机构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影响力。对于一个全新的争端解决机构而言,其可以做的且必须做到的就是公平公正高效有效解决争端,公平公正高效都是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体现的,而有效则是最终的执行问题。“中心”的建设重点不外乎三点:三位一体争端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裁决过程中公平公正的保障;判决、裁决结果的有效执行。从最初机构的设立到最终判决结果的执行,每一项工作都是任重而道远,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尚需努力,且行且完善!
参考文献
[1]初北平.“一带一路”多元争端解决中心构建的当下与未来[J].中国法学,2017,(6):73-89.
[2]郭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前瞻[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10上):36-37.
[3]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7,(6):56-60.
[4]张超,张晓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J].南洋问题研究,2017,(2):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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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圣力.论“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报,2016,(1):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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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8年: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持续增长[EB/OL].http://www.cafta.org.cn/show.php?contentid=85853.
[9]王贵国.“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