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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诉讼标的理论基础为请求权竞合,引发诸多难题。旧诉讼标的理论在我国学界仍有较大市场,而司法实践虽据称也奉行旧诉讼标的理论,但一方面禁止原告一次提出全部的竞合请求权,另一方面还存在一种极端严酷的"选择消灭模式"。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通过降低诉之合并门槛、强化法官释明职责企图对旧诉讼标的理论加以改造,但效果有限。新诉讼标的理论尤其是二分肢说能较好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但仍然僵守请求权竞合理论,明显欠缺逻辑性和必要性。我国在诉讼法上改采二分肢说的同时应在实体法上改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