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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隐瞒自己的身份或意图 ,以“偷拍偷录”的手段进行隐性采访是否合法 ?以此种手段获得采访资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指出了新闻记者“偷拍偷录”行为的非法性及以此种手段获得的采访资料是一种以非法手段私录的视听资料 ,但只要它与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 ,就应当具有证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