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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农村土地流转再次成为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事讨论的热点。土地流转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了成效,但进度缓慢,究其原因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的金融支持不配套。本论文将对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服务机构单一、资金供给不足、配套缺位的现状进行客观分析,提出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 金融服务 供需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简介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据人民日报介绍,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1.5%,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多万户。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塊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二、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服务供需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仍处于初级阶段,仍不能适应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
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金融的逐利性、农业支持的低利润和高风险性使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各金融机构陆续从县域撤并,向城市转移[1]。农村信用社是目前农村网点分布最广、涉农信贷投放最多的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2008年《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数据显示,有8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数占全国获得贷款农户的比例高达98.7%。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金融服务在农业领域规模小、数量少、形式单一缺乏市场竞争。
(二)农村土地流转资金供给不足
农业贷款增速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传统农业对信贷资金需求量小,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企业需要农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入,种子、农药、化肥、人力等流动资金投入,高科技大棚、生产工具投入,信贷资金需求量大增,农业贷款增速难以满足需求。贷款审批手续繁琐,贷款额度小,品种少,期限短,渠道单一,增加了土地流转后经营者的困难。央行数据显示,2011年末,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同比增长15.8%,农业贷款同比增长11.2%,农业贷款明显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财政对农业的支出虽然逐年上升,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从1999年开始逐年下降。
(三)农民保险、贷款担保等土地流转的配套体系缺位
政府相关配套支持缺位,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农村社会保障缺位,农民主要以土地收入解决就医、就学和养老等问题,对土地流转存有后顾之忧。土地流转改革对农业保险需求越来越迫切。土地流转改革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抵御自然风险能力较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农业保险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动力不足。灾害损失程度和范围、理赔比例难以确定,以致商业保险机构在农村领域的业务发展缓慢。当前5万元以下的小额信用贷款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规模化经营需要,而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额的担保或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民、业主拥有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集体土地、农村房产等农村最主要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2]。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建设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不同类型农业用地抵押,土地流转模式的政策制度,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制订和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及指导意见。
(二)建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土地流转为目的,保障农民利益为宗旨,主要承担宣传落实土地流转政策制度,收集、核实、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审核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质和能力,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调土地流转价格,提供金融咨询,帮助协调进行融资、担保,规范土地流转档案管理,流转后的项目建设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体系
降低农业投资者的风险。需要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制定符合农民需求的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社会福利制度。以调和商业保险缺乏进入农业的动力与农业保险需求强烈的矛盾,减低农业受自然和市场因素影响的风险,增强商业保险机构扩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完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3],转变农民依赖土地养老防病的传统观念,消除农民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者贵昌,朱霁.关于构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探讨[J].土地问题.2011(9).
[2]刘晓龙,来伟.四大“瓶颈”待突破——对甘肃省庆阳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J].中国农村金融.2012(12).
[3]梁万泉.农村土地流转与金融支持的探讨[J].海南金融,2010(8).
作者简介:朱珠(1980-),女,汉族,四川井研人,河北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关键词】土地流转 金融服务 供需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简介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据人民日报介绍,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1.5%,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多万户。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塊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二、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服务供需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仍处于初级阶段,仍不能适应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
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以及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金融的逐利性、农业支持的低利润和高风险性使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各金融机构陆续从县域撤并,向城市转移[1]。农村信用社是目前农村网点分布最广、涉农信贷投放最多的金融机构,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2008年《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数据显示,有8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农户数占全国获得贷款农户的比例高达98.7%。因此,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单一,金融服务在农业领域规模小、数量少、形式单一缺乏市场竞争。
(二)农村土地流转资金供给不足
农业贷款增速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传统农业对信贷资金需求量小,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企业需要农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入,种子、农药、化肥、人力等流动资金投入,高科技大棚、生产工具投入,信贷资金需求量大增,农业贷款增速难以满足需求。贷款审批手续繁琐,贷款额度小,品种少,期限短,渠道单一,增加了土地流转后经营者的困难。央行数据显示,2011年末,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同比增长15.8%,农业贷款同比增长11.2%,农业贷款明显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财政对农业的支出虽然逐年上升,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从1999年开始逐年下降。
(三)农民保险、贷款担保等土地流转的配套体系缺位
政府相关配套支持缺位,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农村社会保障缺位,农民主要以土地收入解决就医、就学和养老等问题,对土地流转存有后顾之忧。土地流转改革对农业保险需求越来越迫切。土地流转改革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抵御自然风险能力较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农业保险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动力不足。灾害损失程度和范围、理赔比例难以确定,以致商业保险机构在农村领域的业务发展缓慢。当前5万元以下的小额信用贷款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规模化经营需要,而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额的担保或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民、业主拥有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集体土地、农村房产等农村最主要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2]。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建设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不同类型农业用地抵押,土地流转模式的政策制度,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服务的相关规定,制订和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及指导意见。
(二)建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
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土地流转为目的,保障农民利益为宗旨,主要承担宣传落实土地流转政策制度,收集、核实、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审核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质和能力,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协调土地流转价格,提供金融咨询,帮助协调进行融资、担保,规范土地流转档案管理,流转后的项目建设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体系
降低农业投资者的风险。需要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制定符合农民需求的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使农业保险成为社会福利制度。以调和商业保险缺乏进入农业的动力与农业保险需求强烈的矛盾,减低农业受自然和市场因素影响的风险,增强商业保险机构扩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完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3],转变农民依赖土地养老防病的传统观念,消除农民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者贵昌,朱霁.关于构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探讨[J].土地问题.2011(9).
[2]刘晓龙,来伟.四大“瓶颈”待突破——对甘肃省庆阳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J].中国农村金融.2012(12).
[3]梁万泉.农村土地流转与金融支持的探讨[J].海南金融,2010(8).
作者简介:朱珠(1980-),女,汉族,四川井研人,河北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