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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夏,一份名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文件拉开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整改序幕。2005年底,全国农信社统一撤销了村一级机构——农信代办站。部分代办员被邮储银行聘为协储员,不仅带走了部分农信社存量存款,也带走了村一级潜在的存款增量市场。2006年,县级农信社统一由县、乡两级法人改制为一级法人。县级联社集中了信用社财权和部分贷款审批权,使得一批乡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很难得到贷款。
然而,2011年部分地方银行尤其是农信社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并不在少数。目前,农信社近3000家,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只有几百家,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而且仅有41.9%的农户从农信社渠道获得贷款。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曾经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农村金融状况进行调查表明,在有借贷需求的农户中,获得借款的农户仅占51.5%;从农户的借款渠道看,非正规渠道借款占到了47.4%,而从农信社渠道获得的贷款仅占41.9%。农户生活性借款更多来自非正规渠道,而生产性借款则较多地由正规金融渠道满足,但即使是生产性借款,近一半的资金需求仍需要通过非正规渠道满足。
造成当前支农困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农户贫困化。农业属弱质性产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工业,又容易受到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正是由于农业本身比较利益的低下,以及农户分散化导致的抗风险能力薄弱,造成了农户的贫困,而农户的贫困,则是阻碍农信社向其放款的最深刻根源。在商业化运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信社减少甚至暂停对农业、农户的放款,乃是符合商业逻辑的必然选择。
第二个造成农信社不愿向农户放款的重要原因则是农信社与农户之间强烈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信社在向农户放款时面临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样的农信社,能给农民带来什么呢?
据财新网报道,中国至今未就银行破产专门立法。尽管2007年重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已为市场竞争淘汰的企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其中。国务院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但至今《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定仍很缓慢。
九成农信社濒临倒闭,农信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在最坏的事情发生之前,监管部门需要做些什么?建立一套相对成熟并适用国际规则的银行监管标准,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长效机制已十分迫切。财新《新世纪》获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于7月已重新启动,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
“连市场都找不到,谈何市场退出机制?”一位银行业资深研究者说。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政府对于银行退市问题总是个案处理,一事一议。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通常,除了监管机构,当地政府也会参与问题银行的救助。由于担心会危及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直不愿让倒闭银行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王君指出,技术上的难度都可以解决,关键还是如何明确银行破产的责任,即由谁承担损失,及如何得到具有可信度的实施。“这涉及政府的治理结构,即政府在这一破产机制中的定位。以往没有银行破产机制时,最终都由政府买单。”
然而,2011年部分地方银行尤其是农信社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的并不在少数。目前,农信社近3000家,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只有几百家,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而且仅有41.9%的农户从农信社渠道获得贷款。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曾经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农村金融状况进行调查表明,在有借贷需求的农户中,获得借款的农户仅占51.5%;从农户的借款渠道看,非正规渠道借款占到了47.4%,而从农信社渠道获得的贷款仅占41.9%。农户生活性借款更多来自非正规渠道,而生产性借款则较多地由正规金融渠道满足,但即使是生产性借款,近一半的资金需求仍需要通过非正规渠道满足。
造成当前支农困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农户贫困化。农业属弱质性产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工业,又容易受到天气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正是由于农业本身比较利益的低下,以及农户分散化导致的抗风险能力薄弱,造成了农户的贫困,而农户的贫困,则是阻碍农信社向其放款的最深刻根源。在商业化运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信社减少甚至暂停对农业、农户的放款,乃是符合商业逻辑的必然选择。
第二个造成农信社不愿向农户放款的重要原因则是农信社与农户之间强烈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信社在向农户放款时面临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样的农信社,能给农民带来什么呢?
据财新网报道,中国至今未就银行破产专门立法。尽管2007年重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已为市场竞争淘汰的企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其中。国务院明确了对金融机构破产将另行规定,但至今《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定仍很缓慢。
九成农信社濒临倒闭,农信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在最坏的事情发生之前,监管部门需要做些什么?建立一套相对成熟并适用国际规则的银行监管标准,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长效机制已十分迫切。财新《新世纪》获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的起草工作于7月已重新启动,由银监会负责牵头,央行参与起草。
“连市场都找不到,谈何市场退出机制?”一位银行业资深研究者说。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政府对于银行退市问题总是个案处理,一事一议。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通常,除了监管机构,当地政府也会参与问题银行的救助。由于担心会危及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直不愿让倒闭银行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王君指出,技术上的难度都可以解决,关键还是如何明确银行破产的责任,即由谁承担损失,及如何得到具有可信度的实施。“这涉及政府的治理结构,即政府在这一破产机制中的定位。以往没有银行破产机制时,最终都由政府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