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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变化的需要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中国在对待金融业分业和混业经营的政策方面发生了转变。
2005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在此前后,金融业立法的有关方面也有所修改,这些修改都为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因此,金融业混业经营应该可以走上试点和探索的道路。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也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我个人认为,条块分割的这种管理思路实际上是和改革转轨期间,特别是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思维转变有关的。
上世纪90年代初期金融业所出现的混乱现象有很多原因,包括立法差、监管不足、人才不够、内控机制、会计准则等各个方面都不太跟得上。在那种金融生态环境下,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回顾历史,我们主张要在不断探索之中正确解读现实、解读历史。这也是为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寻找正确思路和创造必要的环境。
金融业综合经营必须稳步试点,这是因为综合经营需要金融机构在人才储备和风险控制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平,否则试点有可能会出问题。当然,出一些问题也不奇怪,很多经验教训是在实践中摸索并逐渐积累的,但是金融业出的问题往往会使整个改革试点进度受到明显拖累,导致整个改革速度的减慢。
另外,在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时,并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各个方面推进多元化和综合经营的模式。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解除对分业经营的管制之后,特别是1999年美国银行改革法解除了对分业经营的管制后,国际上的金融机构并不是纷纷走向综合经营。究竟是全面走向综合、在某些方面综合、还是继续保持对某些业务的单一专注,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能跟风,而是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发展战略和经营特色来确定。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也给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监管人员素质应该有所提高,监管人员应该熟悉更多、更广的金融业务;其次,在当前按照三个业务范围进行监管的情况下,要增强监管方面的协调,同时要强调功能监管,即应根据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类型来确定应服从哪类业务监管。随之而来,要关注功能监管所提出的许多新问题。
对于中央银行来说,首先是要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给不同类别的金融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支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引起传染性的、连锁性的风险主要来自吸收存款类的机构,因此对于吸收存款类机构,要更加小心谨慎,要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推进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机制的建立,使风险一旦出现后,能够迅速得到消化和减轻;最后,中央银行要考虑整个系统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系统风险时,根据国际国内经验,应在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方面做出及时、正确的反应,来减轻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业和国民经济所产生的危害。
总之,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对立法机构、中央银行、监管机构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配合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所确定的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方向,我们争取把各方面做得更好,取得有效的进展和积累更多的经验。
(该文根据周小川行长6月15日在“交银汇丰论坛”上演讲整理)
2005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在此前后,金融业立法的有关方面也有所修改,这些修改都为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因此,金融业混业经营应该可以走上试点和探索的道路。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也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我个人认为,条块分割的这种管理思路实际上是和改革转轨期间,特别是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思维转变有关的。
上世纪90年代初期金融业所出现的混乱现象有很多原因,包括立法差、监管不足、人才不够、内控机制、会计准则等各个方面都不太跟得上。在那种金融生态环境下,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回顾历史,我们主张要在不断探索之中正确解读现实、解读历史。这也是为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寻找正确思路和创造必要的环境。
金融业综合经营必须稳步试点,这是因为综合经营需要金融机构在人才储备和风险控制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平,否则试点有可能会出问题。当然,出一些问题也不奇怪,很多经验教训是在实践中摸索并逐渐积累的,但是金融业出的问题往往会使整个改革试点进度受到明显拖累,导致整个改革速度的减慢。
另外,在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时,并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各个方面推进多元化和综合经营的模式。可以看到,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解除对分业经营的管制之后,特别是1999年美国银行改革法解除了对分业经营的管制后,国际上的金融机构并不是纷纷走向综合经营。究竟是全面走向综合、在某些方面综合、还是继续保持对某些业务的单一专注,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能跟风,而是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发展战略和经营特色来确定。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也给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监管人员素质应该有所提高,监管人员应该熟悉更多、更广的金融业务;其次,在当前按照三个业务范围进行监管的情况下,要增强监管方面的协调,同时要强调功能监管,即应根据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类型来确定应服从哪类业务监管。随之而来,要关注功能监管所提出的许多新问题。
对于中央银行来说,首先是要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给不同类别的金融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支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引起传染性的、连锁性的风险主要来自吸收存款类的机构,因此对于吸收存款类机构,要更加小心谨慎,要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推进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机制的建立,使风险一旦出现后,能够迅速得到消化和减轻;最后,中央银行要考虑整个系统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系统风险时,根据国际国内经验,应在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方面做出及时、正确的反应,来减轻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业和国民经济所产生的危害。
总之,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对立法机构、中央银行、监管机构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配合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十六届五中全会所确定的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方向,我们争取把各方面做得更好,取得有效的进展和积累更多的经验。
(该文根据周小川行长6月15日在“交银汇丰论坛”上演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