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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1.财产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