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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系重新定义为:在若干国家和地区,人为地按照多元的划分标准,根据法的某种共性将其识别与归类,进而形成法律体系以体现特定法律文化的法的族系。基于对法系的再定义,恪守法系划分的比较原则、划分标准多元化原则和比较研究便利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宏观指导,遵循法系的决定性因素和影响性因素的划分标准将世界诸法划分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东亚、南亚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