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少研究者认为戴震的"理"主要是一个表示客观法则的概念,这一看法与戴震的反理学姿态有关,他用表示"物之则"的"理"取代理学的具有至善价值的"理",在本体论内排除了"理"的价值和道德含义,但并没有放弃在价值和道德的层面使用"理"这一概念,这是他既反对理学又向原始儒学回归的为学倾向所致.与理学不同的是,其"理"的价值和道德内涵是通过认识这一环节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