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以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为视角

来源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gc59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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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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