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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出台为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然而,在“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后至被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却已经出现内地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例。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观点,结合《粤港澳大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