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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和经济管理体制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在不断调整,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有一定复杂性,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国有企业的界定与分类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根据《监察法》释义,《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