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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5月11日财税[2007]75号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