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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幸女孩,在来到人世间之前就失去了亲生父亲。7周岁时,为了上学读书,到处躲藏。一个私营杂技团,违规招用童工,阻挠学龄儿童上学读书,违反多个行政法规,却恶人先告状,将学龄小孩担保人一位热心退休老人告上法庭……
这是发生在全国普法先进县、全国文明县城——江苏省建湖县的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案子。小安妮为了上学读书,铤而走险,逃离杂技团,挣脱听课“培训合同”的枷锁,躲到万里之外的贵州某小山沟圆其读书梦,却未料到引来一场诉讼,更牵连进一位热心老人。
热血青年伸援手
这名学龄女孩叫张安妮,在她来到人世间之前,她的亲生父亲死于一场车祸。小安妮带着这种不幸降临到人间。无奈之下,她的母亲李晓艳背着她和长她两岁的姐姐,母女三人一起艰难地生活着。她们母女三人的悲惨遭遇,引起了一名来自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青年张天助的同情和关注。张天助总是偷闲补空地帮助这个不幸家庭做些买菜、搬煤等粗活、脏活,时而给些经济上的资助。李晓艳有时也帮张天助做些针线活,一来二往,时间久了,两个年轻人彼此产生了爱慕之情。张天助主动要求承担起这个家庭的重任,李晓艳虽不愿连累他,但在张天助的强烈要求和真情感动下,他们终于走到一起,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婚后不久,又有了爱情的结晶,新生了一名小男孩,一家五口人生活在一起,为了求得平安,专门为小男孩起了个名字叫安宁,期望一家人从此生活安宁、免受干扰。
张天助和李晓艳新组建的五口之家虽和谐相处、夫妻恩爱,但家庭开支全靠张天助一人在外打工,每月千把元收入维持,生活艰难万分。尤其让小夫妻发愁的是三个小孩逐渐长大了,相继到了该上学年龄,除让小孩吃饱、穿暖后,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上学费用。
张天助家庭生活的窘境,引起了张天助的舅舅王立新老人的关注,他听老同事周二玉说自己姐姐周大红是某杂技团团长,杂技团正四处招收学员,他想若将张天助的小孩介绍到杂技团,既学到了一技之长,又能学习文化知识,还能帮助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于是,通过周二玉介绍,经过杂技团面试合格,张天助的女儿张安妮进入杂技团。签合同时,杂技团提出要交5000元押金,张天助夫妻一时拿不出,眼看这事就要泡汤,这时招人心切的周大红团长提出没钱没关系,让热心老人王立新打个欠条,作个担保就行,就这样,在热心老人的关心下,张安妮从此走上了一条艰辛训练之路。
热心老人成被告
张安妮在一天天的杂技训练中不断成长,逐渐懂事。她看到同在一起的哥哥、姐姐一个个地离开,杂技团由二十多人到只剩下了可怜的几个孩子,经询问才知他们是去上学读书了。在一次次外出演出时,她又看到了同龄的儿童高高兴兴地背着书包上学,于是,萌生了要上学读书的想法。在一次妈妈看望时,小安妮向妈妈提出要几本书,要想读书的要求。李晓艳非常吃惊,经过再三询问、仔细了解,并问了其他几个一起训练的小孩后才知道,这个杂技团根本没有上文化课。当晚,深受没有文化之苦的李晓艳翻来覆去一夜未眠,她想自己再苦,不能让孩子受苦,自己再穷,也不能让孩子没文化;经过一夜的思考,李晓艳作出了果断的决定,要送张安妮去上学。要想离开杂技团,谈何容易,当年签订的培训合同像枷锁紧紧地套在张安妮的身上,与杂技团多次交涉都因巨额的违约金使她望而却步。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李晓艳决定铤而走险。终于,有一次李晓艳利用小孩外出拍照的机会,把小孩悄悄带走了。由于害怕被杂技团追回,张天助夫妇带着张安妮有家不敢归,四处躲藏,他们从一个乡镇逃到另一个乡镇,从一个县城逃到另一个县城,从盐城逃到张家港,后来考虑到要让小孩上学,整天提心吊胆逃窜不是个办法,最后跑到万里以外的贵州某山沟才安顿下来。
话说另一方,杂技团听说张安妮逃跑了,非常着急,因为已与某剧场签约,近期前往演出,于是组织多名人员四处查找,在找回无望的情况下,向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杂技培训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王立新老人因为是小安妮和杂技团培训合同的担保人,成为了本案被告,被要求支付杂技团培训费用1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老人一片好心倒被告上了法院,面临着这么一大笔赔偿,实在是想不通。
法官巧主公道
因学龄女孩中途离开杂技团去读书、杂技团索要赔偿案件实属罕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后,非常慎重,专门选派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顾步山审理。顾法官作为资深法官,凭着自己对审判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忘我的工作热情,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认真分析每一个疑点。
首次开庭查明教育培训基本事实。2009年7月27日,进行了该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对如此巨大的诉讼标的,作为担保人的王立新老人真有点惊恐不安,因为他知道张安妮及其父母生活十分困难,对他们来说根本拿不出五六万赔偿金。办案中,他忽然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个杂技团是不是合法机构?有没有教育培训资格?于是在庭审时,他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怀疑,法官当庭向原告提出质证要求时,原告是一无所有,只提供了一本未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法庭在调查了解小孩在杂技团教育培训的基本事实后宣布休庭。
二次开庭法院认定原告是非法教育培训机构。2009年10月23日,进行了该案的第二次开庭。法院慎重起见,将该案由简易程序上升为普通程序,选派了该院中坚力量,业务精湛的邵锦浩法官担任审判长,又增派了初为人母、同有爱子之心的优秀女法官高建组成合议庭。二次开庭时,顾法官出示了在教育局收集的证据,查明了杂技艺术团成立于2003年8月,是一个由退休杂技演员个人合伙申办的企业,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项目为综合文艺表演。这个杂技团可以招收具有一定杂技基础的演员上台表演。那么,他们是否有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以招收学员名义招用一些学龄儿童,以边培边演的形式,既逃避有关部门查处,又不付任何劳动报酬的不法行为呢?作为私营企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是一个非法教育培训机构,没有经物价部门许可,没有收费权,更谈不上什么收费标准,那么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出示在文化局收集的证据,证明该杂技团连演出许可证都早已超过有效期限,目前是一个非法演出机构。
三次开庭原告方低下了头。张安妮方该不该承担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呢?培训合同约定杂技团教习杂技艺术及文化课程,每年收取培训费3600元,培训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费免收。现在张安妮为了去读书而中止培训,要不要承担已经发生的培训费用?原告预感到自己没有教育培训资格,不能教育培训学龄儿童,所签订的培训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培训费用当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向法庭提出,撤销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把追要培训费改为赔偿损失,又增加了追要伙食费等内容的请求。当被告听到原告增加追要伙食费的请求后,气不打一处来,因为合同约定伙食费是预缴纳的,交了钱才供应伙食的,特别是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为证明张安妮在杂技团培训,已向法庭出示了安妮缴纳伙食费的收据存根,现在却提出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非分之想。法官当庭对原告方不诚信的言行予以质疑。原告方不得不当庭检讨,再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核减自己提供的收据上表明的伙食费。
被告方则提出,杂技团对张安妮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伤害应予赔偿。张安妮年满6周岁后,由于该杂技团的过错,致使她无法接受义务教育,耽误学龄儿童入学时间一年多,这一年多时间,直接影响到小孩将来升学、就业等时间,导致其丧失许多良好机遇,这潜在的、无形的损失是巨大的。另外,被告方提出,张安妮在训练时,摔断了门牙;因该杂技团提供的培训场所阴暗,致使张安妮视力严重下降等等,这些损失应当由该杂技团予以赔偿。
判决
2009年12月11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杂技艺术团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而与学龄儿童监护人签订杂技培训合同,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招收学龄儿童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和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孙薇薇[email protected]
法博士点评
民间杂技团、歌舞团、戏剧团等艺术团体,是我国艺术文化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弘扬民族艺术、繁荣文化市场具有一定的补充和推动作用,是应该允许存在且鼓励其发展壮大的。但是杂技团能不能培训学龄儿童呢?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本案中的杂技团是成立于2003年8月的普通合伙企业,工商部门发放许可经营项目为综合文艺表演,也就是说它可招收已具备一定杂技表演技能的演员参加表演。但依照《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学龄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必须到正规合格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该杂技团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权对学龄儿童进行全日制培训的。另外,《劳动法》明确规定,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杂技团在未得到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招用学龄儿童,且不教习文化课程,是非法招用童工行为,完全有可能涉及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小安妮是个不幸的女孩,在来到人世间之前就失去了父亲。但她又是一个幸运的女孩,她是众多在民间艺术团中受不到文化教育学龄儿童中觉醒的代表,敢于要求上学读书,敢于铤而走险,逃离杂技团,敢于挣脱所谓“培训合同”的枷锁束缚,终于背上书包,走进课堂,圆了读书梦。可悲的是,还有一大批被困在民间艺术团中的可怜孩子,他们不知道怎样才能摆脱束缚,上学读书。
这是发生在全国普法先进县、全国文明县城——江苏省建湖县的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案子。小安妮为了上学读书,铤而走险,逃离杂技团,挣脱听课“培训合同”的枷锁,躲到万里之外的贵州某小山沟圆其读书梦,却未料到引来一场诉讼,更牵连进一位热心老人。
热血青年伸援手
这名学龄女孩叫张安妮,在她来到人世间之前,她的亲生父亲死于一场车祸。小安妮带着这种不幸降临到人间。无奈之下,她的母亲李晓艳背着她和长她两岁的姐姐,母女三人一起艰难地生活着。她们母女三人的悲惨遭遇,引起了一名来自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青年张天助的同情和关注。张天助总是偷闲补空地帮助这个不幸家庭做些买菜、搬煤等粗活、脏活,时而给些经济上的资助。李晓艳有时也帮张天助做些针线活,一来二往,时间久了,两个年轻人彼此产生了爱慕之情。张天助主动要求承担起这个家庭的重任,李晓艳虽不愿连累他,但在张天助的强烈要求和真情感动下,他们终于走到一起,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婚后不久,又有了爱情的结晶,新生了一名小男孩,一家五口人生活在一起,为了求得平安,专门为小男孩起了个名字叫安宁,期望一家人从此生活安宁、免受干扰。
张天助和李晓艳新组建的五口之家虽和谐相处、夫妻恩爱,但家庭开支全靠张天助一人在外打工,每月千把元收入维持,生活艰难万分。尤其让小夫妻发愁的是三个小孩逐渐长大了,相继到了该上学年龄,除让小孩吃饱、穿暖后,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上学费用。
张天助家庭生活的窘境,引起了张天助的舅舅王立新老人的关注,他听老同事周二玉说自己姐姐周大红是某杂技团团长,杂技团正四处招收学员,他想若将张天助的小孩介绍到杂技团,既学到了一技之长,又能学习文化知识,还能帮助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于是,通过周二玉介绍,经过杂技团面试合格,张天助的女儿张安妮进入杂技团。签合同时,杂技团提出要交5000元押金,张天助夫妻一时拿不出,眼看这事就要泡汤,这时招人心切的周大红团长提出没钱没关系,让热心老人王立新打个欠条,作个担保就行,就这样,在热心老人的关心下,张安妮从此走上了一条艰辛训练之路。
热心老人成被告
张安妮在一天天的杂技训练中不断成长,逐渐懂事。她看到同在一起的哥哥、姐姐一个个地离开,杂技团由二十多人到只剩下了可怜的几个孩子,经询问才知他们是去上学读书了。在一次次外出演出时,她又看到了同龄的儿童高高兴兴地背着书包上学,于是,萌生了要上学读书的想法。在一次妈妈看望时,小安妮向妈妈提出要几本书,要想读书的要求。李晓艳非常吃惊,经过再三询问、仔细了解,并问了其他几个一起训练的小孩后才知道,这个杂技团根本没有上文化课。当晚,深受没有文化之苦的李晓艳翻来覆去一夜未眠,她想自己再苦,不能让孩子受苦,自己再穷,也不能让孩子没文化;经过一夜的思考,李晓艳作出了果断的决定,要送张安妮去上学。要想离开杂技团,谈何容易,当年签订的培训合同像枷锁紧紧地套在张安妮的身上,与杂技团多次交涉都因巨额的违约金使她望而却步。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李晓艳决定铤而走险。终于,有一次李晓艳利用小孩外出拍照的机会,把小孩悄悄带走了。由于害怕被杂技团追回,张天助夫妇带着张安妮有家不敢归,四处躲藏,他们从一个乡镇逃到另一个乡镇,从一个县城逃到另一个县城,从盐城逃到张家港,后来考虑到要让小孩上学,整天提心吊胆逃窜不是个办法,最后跑到万里以外的贵州某山沟才安顿下来。
话说另一方,杂技团听说张安妮逃跑了,非常着急,因为已与某剧场签约,近期前往演出,于是组织多名人员四处查找,在找回无望的情况下,向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杂技培训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王立新老人因为是小安妮和杂技团培训合同的担保人,成为了本案被告,被要求支付杂技团培训费用1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老人一片好心倒被告上了法院,面临着这么一大笔赔偿,实在是想不通。
法官巧主公道
因学龄女孩中途离开杂技团去读书、杂技团索要赔偿案件实属罕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后,非常慎重,专门选派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顾步山审理。顾法官作为资深法官,凭着自己对审判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忘我的工作热情,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认真分析每一个疑点。
首次开庭查明教育培训基本事实。2009年7月27日,进行了该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对如此巨大的诉讼标的,作为担保人的王立新老人真有点惊恐不安,因为他知道张安妮及其父母生活十分困难,对他们来说根本拿不出五六万赔偿金。办案中,他忽然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个杂技团是不是合法机构?有没有教育培训资格?于是在庭审时,他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怀疑,法官当庭向原告提出质证要求时,原告是一无所有,只提供了一本未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法庭在调查了解小孩在杂技团教育培训的基本事实后宣布休庭。
二次开庭法院认定原告是非法教育培训机构。2009年10月23日,进行了该案的第二次开庭。法院慎重起见,将该案由简易程序上升为普通程序,选派了该院中坚力量,业务精湛的邵锦浩法官担任审判长,又增派了初为人母、同有爱子之心的优秀女法官高建组成合议庭。二次开庭时,顾法官出示了在教育局收集的证据,查明了杂技艺术团成立于2003年8月,是一个由退休杂技演员个人合伙申办的企业,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项目为综合文艺表演。这个杂技团可以招收具有一定杂技基础的演员上台表演。那么,他们是否有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以招收学员名义招用一些学龄儿童,以边培边演的形式,既逃避有关部门查处,又不付任何劳动报酬的不法行为呢?作为私营企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是一个非法教育培训机构,没有经物价部门许可,没有收费权,更谈不上什么收费标准,那么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出示在文化局收集的证据,证明该杂技团连演出许可证都早已超过有效期限,目前是一个非法演出机构。
三次开庭原告方低下了头。张安妮方该不该承担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呢?培训合同约定杂技团教习杂技艺术及文化课程,每年收取培训费3600元,培训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费免收。现在张安妮为了去读书而中止培训,要不要承担已经发生的培训费用?原告预感到自己没有教育培训资格,不能教育培训学龄儿童,所签订的培训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培训费用当然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向法庭提出,撤销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把追要培训费改为赔偿损失,又增加了追要伙食费等内容的请求。当被告听到原告增加追要伙食费的请求后,气不打一处来,因为合同约定伙食费是预缴纳的,交了钱才供应伙食的,特别是在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为证明张安妮在杂技团培训,已向法庭出示了安妮缴纳伙食费的收据存根,现在却提出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非分之想。法官当庭对原告方不诚信的言行予以质疑。原告方不得不当庭检讨,再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核减自己提供的收据上表明的伙食费。
被告方则提出,杂技团对张安妮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伤害应予赔偿。张安妮年满6周岁后,由于该杂技团的过错,致使她无法接受义务教育,耽误学龄儿童入学时间一年多,这一年多时间,直接影响到小孩将来升学、就业等时间,导致其丧失许多良好机遇,这潜在的、无形的损失是巨大的。另外,被告方提出,张安妮在训练时,摔断了门牙;因该杂技团提供的培训场所阴暗,致使张安妮视力严重下降等等,这些损失应当由该杂技团予以赔偿。
判决
2009年12月11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杂技艺术团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而与学龄儿童监护人签订杂技培训合同,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招收学龄儿童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和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孙薇薇[email protected]
法博士点评
民间杂技团、歌舞团、戏剧团等艺术团体,是我国艺术文化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弘扬民族艺术、繁荣文化市场具有一定的补充和推动作用,是应该允许存在且鼓励其发展壮大的。但是杂技团能不能培训学龄儿童呢?经过详细调查发现,本案中的杂技团是成立于2003年8月的普通合伙企业,工商部门发放许可经营项目为综合文艺表演,也就是说它可招收已具备一定杂技表演技能的演员参加表演。但依照《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学龄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必须到正规合格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该杂技团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权对学龄儿童进行全日制培训的。另外,《劳动法》明确规定,文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杂技团在未得到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招用学龄儿童,且不教习文化课程,是非法招用童工行为,完全有可能涉及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小安妮是个不幸的女孩,在来到人世间之前就失去了父亲。但她又是一个幸运的女孩,她是众多在民间艺术团中受不到文化教育学龄儿童中觉醒的代表,敢于要求上学读书,敢于铤而走险,逃离杂技团,敢于挣脱所谓“培训合同”的枷锁束缚,终于背上书包,走进课堂,圆了读书梦。可悲的是,还有一大批被困在民间艺术团中的可怜孩子,他们不知道怎样才能摆脱束缚,上学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