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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在指导思想上未能准确定位信息披露的丰富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追求过多的披露,既给上市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负担,也在效果上有所不足。在此制度环境下,上市公司被动披露现象较严重,主动披露积极性不足,信息披露差异性不足。信息重大性的主客观标准应加以统一,对子公司关联公司应加强披露,但对市场异动应降低披露要求。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合作应当加强。披露执法规章应严守法律授权范围,避免不当限制一般主体的信息发布权和公司内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