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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以第19号令发布经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章28条,白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