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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的重大性标准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的证券法中存在着重大性标准的双重分裂状态,即该标准在发行市场上以证券价格理论为基础,而在交易市场上却以理性投资者理论为基础,这一分裂导致了我国证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以理性投资者理论作为信息是否重大的唯一衡量标准,并提出了理性投资者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