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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时,丈夫一气之下随手写下了一份“分居协议”,但夫妻双方一并没有分居,妻子也没签字认可。数年后,夫妻诉讼离婚,那么,丈夫还要为自己单方写下的“分居协议”“签单”吗?
夫妻斗气:丈夫单方写下“分居协议”
现年52岁的黄秋生,是江苏省泰州市供电公司的一名职工。1978年,黄秋生经媒人撮合,与长自己一岁的李梨娇谈起了恋爱。黄秋生英俊潇洒,李梨娇清纯可人,两人很快就坠入爱河,并于1979年1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两人后来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1981年,黄秋生兄弟就祖遗房产进行析产,黄秋生分得街面上七架梁三间房屋。此后,李梨娇与黄秋生将该房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后来,黄秋生取得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的所有权证。
婚后前几年,黄秋生与李梨娇的感情还不错,夫妻恩恩爱爱,儿子聪明伶俐,家庭和和睦睦,生活过得幸福和美满。可是,李梨娇后来听说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双方便产生了矛盾,夫妻关系日渐淡化。不幸的是,2004年2月,李梨娇经上海长海医院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系统性红斑狼疮。患病中李梨娇多么渴望丈夫能陪伴在自己的身边,可是,让李梨娇失望的是,丈夫常常是深更半夜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对儿子、对自己过问得很少,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2004年5月,黄秋生再次深夜才归,李梨娇便和黄秋生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吵。争吵中,黄秋生一气之下,写了一份“分居协议”摔给李梨娇。“分居协议”表明:双方自愿分居,家中一切均归李梨娇一人所有,同时黄秋生每月给付李梨娇生活费500元,黄秋生的一切均由自己负责。李梨娇拿起“分居协议”,对黄秋生说:“这可是你自己写的,到时你不要后悔。”
财产争夺:“分居协议”效力成为焦点
李梨娇身体本来就不好,想想自己虽有心改善夫妻关系,可两年来的努力还是付之东流,夫妻二人仍在吵吵闹闹中煎熬着,这让她备受精神痛苦。身心俱疲的李梨娇经过痛苦抉择后,决定结束与黄秋生不幸的婚姻。因身体原因,李梨娇已没有了固定职业,对以后的生活,她感到一脸的茫然,这时,她突然想起了两年前黄秋生写给自己的一份“分居协议”,便从抽屉的角落中找了出来。拿着“分居协议”,想着以后的生活总算有了些保障,李梨娇心中便踏实了许多。2006年4月24日,李梨娇来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分居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李梨娇哭诉了自己的不幸婚姻。她说:“黄秋生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特别在本人生病后更是变本加厉。起初,黄秋生对家庭、儿子尚能负责,我也就忍辱负重。但2000年以后,黄秋生却公然和一外地女人在本地租房同居,对我和儿子的生活不闻不问。经我及家人多次劝说,黄秋生就是执迷不悟,反而经常殴打我。”
对于李梨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表示了同意。但对于李梨娇要求自己按“分居协议”处理共同财产时,感到很冤。他说:“房产证上的房屋有自己母亲的一份,并非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该房是在老房基础上翻建的,老房是自己父亲的遗产,该遗产虽分给自己,但分家时自己母亲不知情。”对于为何写下“分居协议”,黄秋生更是懊悔不已。他说:“是自己在维护家庭的情况下违心写的,写了分居协议后,自己实际上还对家里进行了装修,再说分居协议与离婚协议并非一个概念。”诉讼中,黄秋生还提出,李梨娇在2005年前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并将40多万元存款转移到其姐姐的名下,该款应依法分割。
一诺千金:丈夫为冲动行为“签单”
高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李梨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书面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对财产的分割,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已有承诺,该分居协议应视为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结合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的承诺、李梨娇的身体状况,产权证上登记的主平房及辅助用房、院落均归李梨娇所有。
黄秋生辩称李梨娇在2005年前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并将40多万元存款转移到其姐的名下而要求分割此财产,对此黄秋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在分居协议中也表明放弃家中一切,因此对黄秋生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2006年7月12日,高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李梨娇与黄秋生离婚;房产证上登记的主平房、辅助用房、院落均归李梨娇所有。
一审宣判后,黄秋生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黄秋生提出自己从未承诺放弃房屋所有权。至于单方写的“分居协议”,该协议李梨娇并没有签字,事后双方也未实际分居,而是共同生活,并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分居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判决的依据。原有银行存款43万余元,均以李梨娇名义存入。李梨娇私自取走存款,转存于其姐的名下,申请对该事实予以调查,而原审法院未予采纳,造成本案重大事实不清。对此,黄秋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李梨娇答辩称:“分居协议”是黄秋生自己所写,从内容看是一种承诺,本人接受协议,并提交法庭,表示同意协议内容,说明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已有约定。造成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在于黄秋生,综合本人身患疾病现在又没有工作的情况,原审将共有房屋全部判归本人正确。
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梨娇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分居协议”上虽没有李梨娇的签名,但黄秋生在其中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李梨娇持有“分居协议”并予以接受,应当说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依据黄秋生的申请,依职权到相关银行查询了以李梨娇为户名的存款情况。经查询,至离婚诉讼时,相关银行中无以李梨娇为户名的存款,故不能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有存款。黄秋生诉称李梨娇私自取走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有存款,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梨娇转存事实的存在,加之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也明确表明放弃家中一切,因此原审法院对黄秋生的该主张事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2006年11月18日,泰州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法案说法
本案中的“分居协议”是黄秋生单方所写,李梨娇又没有签字认可,但黄生写下的“分居协议”,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的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虽说是黄秋生因一时冲动所为,但他是在没有受到暴力、胁迫的况下作出的,应认定是黄秋生真实意思的表示。当然,这种意思表示此时还只是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对李梨娇没有约束力。但是,李梨娇一旦接受、认可了该意思表示,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转化为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法律上,接受、认可的方式不仅仅是签字、盖章,当事人的口头表示或以自己的行动表示,都可以成为接受、认可的方式。本案中,李梨娇对黄秋生的“分居协议”口头上表示接受,并向法院提交了该协议,要求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李梨娇的行为已表明其完全接受、认可了“分居协”,双方都有了约束力。
夫妻在斗气过程中往往头脑不冷静,有时为了争一时之气就提出离婚,想也不想就放弃自己的所有权,甚至还将其落于纸上。但要知道,这些冲动行为都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夫妻斗气:丈夫单方写下“分居协议”
现年52岁的黄秋生,是江苏省泰州市供电公司的一名职工。1978年,黄秋生经媒人撮合,与长自己一岁的李梨娇谈起了恋爱。黄秋生英俊潇洒,李梨娇清纯可人,两人很快就坠入爱河,并于1979年1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两人后来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1981年,黄秋生兄弟就祖遗房产进行析产,黄秋生分得街面上七架梁三间房屋。此后,李梨娇与黄秋生将该房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后来,黄秋生取得了主平房及辅助用房的所有权证。
婚后前几年,黄秋生与李梨娇的感情还不错,夫妻恩恩爱爱,儿子聪明伶俐,家庭和和睦睦,生活过得幸福和美满。可是,李梨娇后来听说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染,双方便产生了矛盾,夫妻关系日渐淡化。不幸的是,2004年2月,李梨娇经上海长海医院诊断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系统性红斑狼疮。患病中李梨娇多么渴望丈夫能陪伴在自己的身边,可是,让李梨娇失望的是,丈夫常常是深更半夜才回家,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对儿子、对自己过问得很少,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2004年5月,黄秋生再次深夜才归,李梨娇便和黄秋生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争吵。争吵中,黄秋生一气之下,写了一份“分居协议”摔给李梨娇。“分居协议”表明:双方自愿分居,家中一切均归李梨娇一人所有,同时黄秋生每月给付李梨娇生活费500元,黄秋生的一切均由自己负责。李梨娇拿起“分居协议”,对黄秋生说:“这可是你自己写的,到时你不要后悔。”
财产争夺:“分居协议”效力成为焦点
李梨娇身体本来就不好,想想自己虽有心改善夫妻关系,可两年来的努力还是付之东流,夫妻二人仍在吵吵闹闹中煎熬着,这让她备受精神痛苦。身心俱疲的李梨娇经过痛苦抉择后,决定结束与黄秋生不幸的婚姻。因身体原因,李梨娇已没有了固定职业,对以后的生活,她感到一脸的茫然,这时,她突然想起了两年前黄秋生写给自己的一份“分居协议”,便从抽屉的角落中找了出来。拿着“分居协议”,想着以后的生活总算有了些保障,李梨娇心中便踏实了许多。2006年4月24日,李梨娇来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按“分居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李梨娇哭诉了自己的不幸婚姻。她说:“黄秋生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特别在本人生病后更是变本加厉。起初,黄秋生对家庭、儿子尚能负责,我也就忍辱负重。但2000年以后,黄秋生却公然和一外地女人在本地租房同居,对我和儿子的生活不闻不问。经我及家人多次劝说,黄秋生就是执迷不悟,反而经常殴打我。”
对于李梨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表示了同意。但对于李梨娇要求自己按“分居协议”处理共同财产时,感到很冤。他说:“房产证上的房屋有自己母亲的一份,并非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该房是在老房基础上翻建的,老房是自己父亲的遗产,该遗产虽分给自己,但分家时自己母亲不知情。”对于为何写下“分居协议”,黄秋生更是懊悔不已。他说:“是自己在维护家庭的情况下违心写的,写了分居协议后,自己实际上还对家里进行了装修,再说分居协议与离婚协议并非一个概念。”诉讼中,黄秋生还提出,李梨娇在2005年前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并将40多万元存款转移到其姐姐的名下,该款应依法分割。
一诺千金:丈夫为冲动行为“签单”
高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李梨娇起诉要求离婚,黄秋生书面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对财产的分割,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已有承诺,该分居协议应视为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结合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的承诺、李梨娇的身体状况,产权证上登记的主平房及辅助用房、院落均归李梨娇所有。
黄秋生辩称李梨娇在2005年前将银行存款全部取出,并将40多万元存款转移到其姐的名下而要求分割此财产,对此黄秋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在分居协议中也表明放弃家中一切,因此对黄秋生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2006年7月12日,高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李梨娇与黄秋生离婚;房产证上登记的主平房、辅助用房、院落均归李梨娇所有。
一审宣判后,黄秋生不服,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黄秋生提出自己从未承诺放弃房屋所有权。至于单方写的“分居协议”,该协议李梨娇并没有签字,事后双方也未实际分居,而是共同生活,并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分居协议”不是“离婚协议”,不能作为离婚判决的依据。原有银行存款43万余元,均以李梨娇名义存入。李梨娇私自取走存款,转存于其姐的名下,申请对该事实予以调查,而原审法院未予采纳,造成本案重大事实不清。对此,黄秋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李梨娇答辩称:“分居协议”是黄秋生自己所写,从内容看是一种承诺,本人接受协议,并提交法庭,表示同意协议内容,说明对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已有约定。造成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在于黄秋生,综合本人身患疾病现在又没有工作的情况,原审将共有房屋全部判归本人正确。
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梨娇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分居协议”上虽没有李梨娇的签名,但黄秋生在其中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李梨娇持有“分居协议”并予以接受,应当说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原审诉讼中,原审法院依据黄秋生的申请,依职权到相关银行查询了以李梨娇为户名的存款情况。经查询,至离婚诉讼时,相关银行中无以李梨娇为户名的存款,故不能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有存款。黄秋生诉称李梨娇私自取走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银行有存款,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梨娇转存事实的存在,加之黄秋生在“分居协议”中也明确表明放弃家中一切,因此原审法院对黄秋生的该主张事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2006年11月18日,泰州中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法案说法
本案中的“分居协议”是黄秋生单方所写,李梨娇又没有签字认可,但黄生写下的“分居协议”,是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的表示,这种意思表示虽说是黄秋生因一时冲动所为,但他是在没有受到暴力、胁迫的况下作出的,应认定是黄秋生真实意思的表示。当然,这种意思表示此时还只是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对李梨娇没有约束力。但是,李梨娇一旦接受、认可了该意思表示,黄秋生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转化为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法律上,接受、认可的方式不仅仅是签字、盖章,当事人的口头表示或以自己的行动表示,都可以成为接受、认可的方式。本案中,李梨娇对黄秋生的“分居协议”口头上表示接受,并向法院提交了该协议,要求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李梨娇的行为已表明其完全接受、认可了“分居协”,双方都有了约束力。
夫妻在斗气过程中往往头脑不冷静,有时为了争一时之气就提出离婚,想也不想就放弃自己的所有权,甚至还将其落于纸上。但要知道,这些冲动行为都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