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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企业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