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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强台风到来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单位停工、员工旷工迟到乃至出现伤残等现象。许多员工不禁要问:在极端天气下,就类似情形该如何维权?
单位停工,员工有权索要工资
【案例】由于受强台风的破坏,一家公司不得不停产2个月,对车间、机器设备等进行检查、修复、更换。员工们自然因为无班可上而被放假。2个月后,有些重返岗位的员工曾先后要求公司发放其间的工资,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按劳付酬是劳动法律的基本准则,你们没有付出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怎么能索要工资?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之对应,鉴于无论是台风的到来,还是台风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公司需要进行检查、修复、更换等,都与员工无关,甚至员工根本没有停工停产的意愿,即公司的放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也就决定了公司照样具有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抢险致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李先生在休假回家探亲途中,见一村庄被山洪围困,许多人正在全力抢救村民及主要财产,遂主动停车,参与抢险。期间,由于对地形与环境不熟,李先生跌倒受伤。事后,李先生基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被公司以伤害发生在假期,且既非公司指派也与公司利益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傷。即在这种情形下,对工伤的认定,并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限制。对于参与抢险救灾的李先生来说自然也不例外,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违反自身法定义务,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自然难辞其咎。
单位停工,员工有权索要工资
【案例】由于受强台风的破坏,一家公司不得不停产2个月,对车间、机器设备等进行检查、修复、更换。员工们自然因为无班可上而被放假。2个月后,有些重返岗位的员工曾先后要求公司发放其间的工资,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按劳付酬是劳动法律的基本准则,你们没有付出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怎么能索要工资?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之对应,鉴于无论是台风的到来,还是台风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公司需要进行检查、修复、更换等,都与员工无关,甚至员工根本没有停工停产的意愿,即公司的放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也就决定了公司照样具有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抢险致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李先生在休假回家探亲途中,见一村庄被山洪围困,许多人正在全力抢救村民及主要财产,遂主动停车,参与抢险。期间,由于对地形与环境不熟,李先生跌倒受伤。事后,李先生基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被公司以伤害发生在假期,且既非公司指派也与公司利益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傷。即在这种情形下,对工伤的认定,并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限制。对于参与抢险救灾的李先生来说自然也不例外,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违反自身法定义务,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自然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