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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为传媒关注的东芝民本电脑事件中,东芝公司以中国与美国法律不同为由,拒绝给予中国消费者赔偿,通过对美国、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比较并根据国际公约,本文指出:中美法律虽有不同,但在过失产品现任认定上是一致的,在“损害”定义上并没有本质差别:日本东芝公司无论根据美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都必须给予中国用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