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从互联网上报道的诸多储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进行分析,认定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高息揽储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工商银行应当对该表见代理行为造成的巨额存款“失踪”所带来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诸多储户接受银行提供的存款金融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其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保护,故工商银行应当先行对诸多储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 存款失踪 表见代理 金融消费者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朱先银,成都东软学院教师,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74-02
一、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建华支行诸多储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的案情介绍
2015年5月中旬,互联网上连续报道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诸多储户的银行存款莫名“失踪”。据记者的统计,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位女老板向记者介绍,从2014年5至2015年1月期间,她陆续存入该银行的1080万元存款,到2015年5月7日发现存款账户只剩124元。据记者调查,储户是在得到年息10%的高息承诺后,来到工行建南支行存款;存款时由同一工作人员范某办理业务,被要求办理U盾,并在办理过程中将U盾掉包。U盾一直在储户手中,且银行密码和U盾密码均未告诉任何人,但巨额存款还是这样离奇“失踪”了①。
这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由于涉及的人数多,金额大,且存款从存入到“失踪”的过程经过了精心策划,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是一起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案件,银行工作人员及其背后的犯罪组织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对诸多储户的银行存款损失承担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是,工商银行对本案储户的银行存款“失踪”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诸多储户与工商银行之间是一种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工作人员非法揽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工商银行应该对诸多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高息揽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是这么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这是表见代理构成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这种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本案中,根据工商银行某负责人的介绍,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以10%利率高息揽储的行为,没有获得工商银行的授权,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这是表见代理构成的核心要件。所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尽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行为人的行为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因素,促使相对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客观上相信行为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在从事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存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使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即相信行为人已经获得了授权,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②。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在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③。这种合理信赖的理由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
本案中,存款办理人员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工商银行的名义办理业务,向储户出具加盖工商银行业务章的存款凭证和U盾等,在客观上都使储户对办理银行存款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相信该工作人员是工商银行的代理人。
(三)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相对人的善意是指,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且行为人主观上无过失。相反,如果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被代理人)的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上的善意,一定是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一方面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未获授权,另一方面,相对人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未获授权④。两者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本案中储户主观上应该是善意的,无恶意。可能单从10%的利率来看,储户应当知道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未获工商银行的授权。但是到银行柜台办理过业务的人都知道,现在的银行已经不再是十几年前那样单纯的办理存、取款业务,还办理各种理财产品、保险业务等,各种营销手段让人难辨真假。而且,现在银行各项改革的力度也很大,存款利率正在放开,银行一定限度的高息揽储或许不再是违法行为了。因此,在这样的情形和时代背景下,单从10%的利率要求储户判断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未获工商银行的授权,是有点勉为其难的。并且,在工商银行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由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存款凭证上加盖了工商银行的业务印章——这一切的一切(加上银行业务多元化的大变革时代背景)怎么可能让储户怀疑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获得工商银行的授权呢?
总之,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三个条件。从本文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三个必要条件,因此,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高息揽储的行为是一种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
三、工商银行应当对诸多储户存款“失踪”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存款失踪 表见代理 金融消费者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朱先银,成都东软学院教师,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74-02
一、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建华支行诸多储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的案情介绍
2015年5月中旬,互联网上连续报道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诸多储户的银行存款莫名“失踪”。据记者的统计,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位女老板向记者介绍,从2014年5至2015年1月期间,她陆续存入该银行的1080万元存款,到2015年5月7日发现存款账户只剩124元。据记者调查,储户是在得到年息10%的高息承诺后,来到工行建南支行存款;存款时由同一工作人员范某办理业务,被要求办理U盾,并在办理过程中将U盾掉包。U盾一直在储户手中,且银行密码和U盾密码均未告诉任何人,但巨额存款还是这样离奇“失踪”了①。
这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由于涉及的人数多,金额大,且存款从存入到“失踪”的过程经过了精心策划,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该是一起有组织的刑事犯罪案件,银行工作人员及其背后的犯罪组织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对诸多储户的银行存款损失承担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是,工商银行对本案储户的银行存款“失踪”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诸多储户与工商银行之间是一种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工作人员非法揽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工商银行应该对诸多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高息揽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是这么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这是表见代理构成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这种无权代理行为可能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本案中,根据工商银行某负责人的介绍,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以10%利率高息揽储的行为,没有获得工商银行的授权,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这是表见代理构成的核心要件。所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尽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但行为人的行为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因素,促使相对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客观上相信行为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在从事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存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使相对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即相信行为人已经获得了授权,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②。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在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③。这种合理信赖的理由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
本案中,存款办理人员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工商银行的名义办理业务,向储户出具加盖工商银行业务章的存款凭证和U盾等,在客观上都使储户对办理银行存款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相信该工作人员是工商银行的代理人。
(三)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相对人的善意是指,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且行为人主观上无过失。相反,如果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被代理人)的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上的善意,一定是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一方面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未获授权,另一方面,相对人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未获授权④。两者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本案中储户主观上应该是善意的,无恶意。可能单从10%的利率来看,储户应当知道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未获工商银行的授权。但是到银行柜台办理过业务的人都知道,现在的银行已经不再是十几年前那样单纯的办理存、取款业务,还办理各种理财产品、保险业务等,各种营销手段让人难辨真假。而且,现在银行各项改革的力度也很大,存款利率正在放开,银行一定限度的高息揽储或许不再是违法行为了。因此,在这样的情形和时代背景下,单从10%的利率要求储户判断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未获工商银行的授权,是有点勉为其难的。并且,在工商银行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由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存款凭证上加盖了工商银行的业务印章——这一切的一切(加上银行业务多元化的大变革时代背景)怎么可能让储户怀疑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获得工商银行的授权呢?
总之,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三个条件。从本文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具备构成表见代理的三个必要条件,因此,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高息揽储的行为是一种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
三、工商银行应当对诸多储户存款“失踪”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