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与乡规民约的良性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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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必须重视乡规民约等乡村社会内生的“准法律规范”的规范作用。但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的乡规民约目前多名不副实,缺乏应有的内生性、针对性等特征,这有深刻的乡村治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新乡贤制度的出场,不仅凸显了强化乡规民约内生性和针对性的必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具内生性的、新的主体力量和机制。对丰县梁寨镇新乡贤制度及其乡规民约完善问题的实证调研,可充分证明此点。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s society by law,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normative role of "quasi- However, at present, the majority of rural areas in our country have many unwarranted conventions and regulations, lack of due endogeneity and pertinence, and so on. This has profound reasons for th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The appearance of Xinxiang Yin system not only highlights the necessity of strengthening the endogenous and specific nature of the loc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but also provides a more endogenous and new subjective strength and mechanism for solving the problems to a certain extent. Empirical research on the perfection of Xinxiangxian system in Liangzhai town of Fengxian County and its township rules and regulations can fully prove this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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