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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美国公司法之母的特拉华州法院的司法意见主张董事诚信义务具有独立信义义务地位,打破了长期以来传统公司法上“注意、忠实”二元结构。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界对此形成了等同合同义务说、等同信义义务说、附属核心义务说以及独立信义义务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董事的诚信义务可以并且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信义义务予以确认,与传统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列,从而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