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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韦女士于2006年5月到厦门市某贸易公司南宁办事处工作,每月工资1300元。韦女士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管理南宁卖场帐目及客户帐目,与客户对帐,包括货品进出、金额往来等。2007年12月17日,韦女士向某贸易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前,韦女士领出该贸易公司某品牌保暖内衣10套,但未与公司结清货款。贸易公司在支付韦女士2007年8月部分工资500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