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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不开证明,但我国的诉讼证明概念却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以致于基于诉讼证明概念基础之上的各种诉讼证明制度也大受影响.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诉讼证明中存在两类截然不同的证明--职权性证明与权益性证明.将诉讼中并存的这两类证明加以严格的区分,有利于完善证明主体、证明责任等证明制度,有利于学术交流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