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政府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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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先后推出了各项鼓励其开展研发活动的激励政策。研发费用作为此项政策的重点从产生到发展,直至新政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无形资产准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研发费用的产生和发展
  2006年2月我國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这一准则是基于2001年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对其进行了更新和修正而产生的新无形资产准则。2001年颁布的旧准则中仅仅对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有了明确的确认、计量及报告的方法,而2006年的新准则则是从税法的角度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归集、摊销,而后如何从应税收入中抵减给予了更加具体的诠释。
  1.1 旧准则存在的问题 依据2001年颁布的旧准则,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所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取得时发生的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则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换句话说,假设研究开发的项目是跨年度的,如本年研究开发尚未完工,那么这一年的支出要计入当期费用,而当下一年度此研究开发项目完工并取得成果时,该年度发生的支出计入资产并资本化。很显然这种会计处理不符合一贯性原则,不符合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原则,因此是不恰当的。
  除此以外,季永佩还指出研发费用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大,财务信息使用者则更加关心企业的科研活动,而旧准则未能体现其重要性。如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不予以资本化,则研究成果就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作为报表使用者,很难从会计报表中了解该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含金量,也无法了解在研究开发方面是否投入和投入多少。[1]
  1.2 新准则下的研发费用 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同时规定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下设立二级科目“研究与开发费用”,通过更加明确的披露,使报表使用者能清楚了解到企业研发费用对利润表的影响。除此之外,在报表外的附注中还需披露:公司研发费用确认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占总费用的比例;公司研发费用投入的主要方向,项目成功与失败的比例;公司研发项目的可行性、先进性、状态和市场前景。新准则下如此具体的披露,无疑让报表使用者更充分得以了解该企业日常研发的活动和状况。
  新准则的另一亮点是企业在研发费用的支出上有了严格的划分,将其划分成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两部分。由于研究阶段是早期具有探索性的,且伴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是在一定时期的探索后,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完成新项目、新产品或是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后,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这些支出允许资本化并确认为无形资产。
  2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强新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进程,先后推出了各项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激励政策。早在2008年,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就已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财政部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而在今年的11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大部委再次联合颁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我国政府不断完善研发费用的扣除政策,为的是使更多企业能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正向激励企业加紧结构转型并推动科技进步。
  在今年最新出台的新政下,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未形成无形资产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如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还总结了新政调整的几大亮点:一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较以往有很大的放宽,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二是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新政将外聘人员的劳务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关联的差旅、会议费等都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三是简化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使会计核算更加简化。四是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五是减少执法机关的审核的程序,由原来不能完整提供证据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到现在的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税务机关需查证时再予以提供。企业享受政策的渠道更加便捷、直接、高效。
  3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企业的影响
  以上海为例,2010年由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结果向上海本市所有高科技企业发放email调查问卷,共收回89份有效问卷。调查显示[2]“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以使企业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前抵扣、降低其缴纳的所得税,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具有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作用。”
  4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1 政策宣传力度差 对于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新政,部分企业对此项政策或申请流程不理解、不熟悉,甚至不知晓,因此更谈不上利用和使用。这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科技、税收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网络或新媒体,引导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带来的益处,将此政策推广到各基层企业。
  4.2 申请受理的过程不够人性化 企业为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抵税政策,需网上申请,而网上申报软件操作较复杂、内容烦琐,没有相应的填写和申报说明,可操作性差。同时企业申报过程还涉及一定的行政成本,对部分企业而言,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新政的开展和实施。
  4.3 研发活动的特殊性 对于部分企业而言,研发活动常常会涉及一些特殊工艺的生产制造,会涉及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专利权,因此部分研发活动是有其特殊性的,需要给予严格的商业保密。在享受新政的同时,部分企业也会有此担心和犹豫。因此对于政策制定和实施部门都应考虑到这一点,在申报流程中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季永佩.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下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比较[J].财会研究,2007(8):15-16.
  [2]徐晓,李远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存在问题分析——以上海市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10月第28卷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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