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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外国企业所订立的特种契约,不是国家间契约,不是以国家间关系为其对象,不属于国际法秩序的范畴,不产生国际责任。只有当契约不履行同时伴随有违法行为,如实施国有化、征用时对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实行歧视待遇,或当事国宪法拒绝司法或执法不公,国家才负国际责任。现在和未来,国际法的范围和主体都将不断的扩大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