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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为而治可以说是老子的思想核心之一,贯穿于老子的治国理念之中。本文将以无我即统治者(“我”)的缺场的表现、实质和意义等方面,分析无为而治中“我”缺场的重要性。
关键词:无为而治 缺场 无我
老子的《道德经》以“无”为本,其中,道既是体也是用之所在。“无”是道的本性,以无化有,道是无与有的统一。在道的自为变化里,“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道德经》第十一章),道衍化出来的“有”造就了物质世界,人们得以生产生活;道的特性“无”又是“有”的前提和基础,万物是自“有”到“无”的变化过程,在“有”的境界里,道将本性“无”一以贯之,其自然无争的精神揭示了“无”澄然虚静的意义。道之“有”“无”,一个是现实价值,一个是精神价值。道的圆融性和绝对性统摄了“有”界和“无”界。在道的流转演变下,“有”与“无”相互融合、作用、交替。
道之“无”是形而上的终极概念,于是老子又提出了无为而治的主张。无为而治既是老子的政治主张又是他所提倡的人生法则。与儒家内圣外王的目的不同,老子要的是无为而治后的无为而无不为。大千世界和芸芸众生,最后都将回归在道,从道中衍生,又因为道复归寂灭。《道德经》第十六章提出“万物并作,吾以观复”,道是万物之根,在有了“有”之后,万物以“无”的方式返还于其根。
老子在《道德经》中谈到“无为”。《道德经》第二章认为:“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蔫而不为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圣人顺其自然,无为无争,辅助万物去自然发展,而不是勉强按自己的意愿去行事。《道德经》第二十二章认为:“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第二十四章又提出“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以无为之心而无不为,就不会陷入偏执和虚妄里,一切顺道而为,必然无咎,不会犯下大错。《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提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统治者以“百姓心为心”,促使百姓人人自治自化。老子实则就是要统治者以一种无我精神去无为而治。
一 “我”缺场的表现
无为而治中“我”的缺场并不是因为“治”的主体的丧失导致,而是因为“治”的主体统治意志指向的变化所导致的,统治阶级贯穿的即无我精神。
1 统治者层面上“我”的缺场
《道德经》第四十九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圣人以百姓心为心,圣人是没有私心的,那么,圣人做一件事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我”,而是出于利他之心,造福于千千万万的百姓,这里就出现了“我”的缺场。“我”不再作为实行统治目的即满足于统治欲望,对被统治者有控制力和约束力而存在,而是为了满足百姓(统治对象)欲望(这里百姓之欲不是一己私欲,而是一种大欲),民心所指而存在。老子是崇尚无为而治的,不妄为、顺其自然地去统治国家,教化百姓。在统治主体(即“我”)顺其自然的情况下,符合客观规律,不破坏已有的秩序,贴合百姓根据历史所传承下来的伦理和生活习惯,来治理国家,统治主体的意志不再强加于百姓,而是顺百姓生活之自然,百姓自然而然被统治。统治主体的意志被弱化,从以前颁布法令或类似法令性质的规章如征兵、征收税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巩固统治,到顺其自然、尊重民意,使百姓在无外界强行干预下安居乐业,国泰民安。
圣人要以百姓之心为心,所以,圣人之心转化为百姓之心,意即统治阶级(“我”)的意志指向与被统治阶级(百姓)的意志指向同一化,那么,这就构成了无为而治中“我”的缺场。由于“我”与对象之间的目的指向相同,那么“我”的主体地位就相应弱化了,统治阶级不再处于对被统治阶级的绝对优势地位。百姓之心(民意)处于相对主体地位,而“我”则类似于市场经济理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不强行干预、不破坏自然秩序,慢慢推进统治。尽管统治主体的实质并没有改变,统治关系也没有异质化,但是由于这一微妙的转化,“我”的缺场成为了无为而治的成因,在“治”的这一过程里,“我”处于缺场地位,百姓是真实在场的,“我”成为局外者,默默凝视这一统治过程。
2 被统治者层面上“我”的缺场
《道德经》第十七章:“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统治者使百姓感受不到他的存在,功成事遂,百姓说这是我们自然而然所达成的。对于被统治者而言,统治者的无为自化直接导致了“我”的缺场。
百姓将自身看做生产关系和历史进程中的主体,百姓在自然而然之中,就功成事遂了,意识不到被统治过程。历史演进过程中,统治对象视自己为绝对的在场,视自己所发生的各种作用是结果形成的关键所在,统治者处于缺场状态,他的作用极其次要或者没有。整个无为而治的过程里,“我”(统治者)始终缺场。
对于被统治者而言,统治者“我”的缺场的原因是:无为自化。通过无为自化而达到一种无我境界。“我”,“轻诺必寡信”,所以最好的做法是顺应百姓之自然,无为而治。“我”的统治意志力慢慢弱化,将自身视作一个被统治者,这样,“我”就处于百姓的立场,这才是真正的顺“其”自然,“其”就是百姓。百姓自己而然,“我”自百姓而然。“我”的缺场转化为百姓的绝对在场,百姓感受不到统治者的存在(“太上,不知有之”),所以百姓认为自己顺应的是客观发展规律,而非统治者的意志。
无为自化中,由于“我”处于缺场状态,所以在百姓看来,“我”对于百姓的作用就弱化了。被统治者不一定能意识到统治者的缺场或者统治者统治意志的弱化,即“我”处于在场状态下的缺场,所以功成事遂后,百姓说“我自然”,意即“我们”自己如此。无为而无不为,当“我”的缺场转化为百姓的在场后,反而可以更好地去进行无为而治。
二 “我”缺场的实质
1 “我”缺场,但“我”存在
生活中人会自省,在自省这一过程中,自省主体站在了他者的维度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判,认知其不足。在无为而治的统治过程里,“我”(统治主体)也是站在他者的维度,“我”通过缺场状态,在功成事遂之时,使百姓说“我自然”。统治者一直存在,但其所遵循的就是无我精神。 圣人以百姓之心为心,就是统治者的欲望指向和百姓的欲望指向是相同的,“我”的欲望就是百姓的欲望,“我”欲望百姓所欲望的东西。那么在统治过程里,主体“我”就处于一种缺场状态,“我”的意志变成了百姓的意志,“我”实则变成了众多百姓中的一个,处于统治者地位的“我”转化成了处于统治对象地位的百姓,“我”的欲望变成了他者的欲望。但这并不能否定“我”的存在,只是“我”不再以“我”的意志去统治百姓,而是使百姓自治自化。
老子深切地明白欲望之外还是欲望,所以让人见素抱朴,返璞归真。他之所以提倡无为而治,以百姓之心为心,就是因为统治者的欲望,归根结底是维持统治,至于如何统治,统治对象是什么,都不是统治者首先考虑到的。统治者很有可能因为权力或者专制体制下的一己私欲给统治对象带来严重后果或者深重的负担。那么,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最好方法就是以百姓之心为心,统治者的欲望同百姓的欲望相重合,而“我”的缺场正好将“我”的欲望与百姓的欲望重合,“我”的缺场的欲望方向和百姓所欲望的方向是一致的。“我”之所以是统治者,根本在于被统治者将“我”视作统治者。作为统治者的“我”,为了继续统治,所以要迎合被统治者。此时,被统治者的欲望理所应当就成了“我”的欲望。当“我”的欲望与百姓的欲望统一后,“我”不再有自我意识,而是百姓的意识,“我”成为了一个他者。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无为之中,实则是不妄为的有为,“我”以“我”的缺场,使功成事遂,“我”顺百姓之自然而然,所以百姓说“我自然”,百姓觉得他们本来就是如此。在“我”缺场的状态里,“我”作为一个他者,看着百姓顺着自然之性去生产去劳作,按照道的延绵流淌、生生不息,阴阳相济的规律,在“我”的统治里,社会不停发展。通过“我”的缺场,逐渐消解了“我”强加于百姓的作用,“我”不再强行干预百姓生产和生活,不再通过税赋或者征兵而使百姓有沉重的生活负担,百姓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过上他们想要的生活,于是社会安居乐业,治安稳定。《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提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我”之所以无为,并非一无所为,而是不造作,不妄为,是以无为的手段,达到自化的目的。百姓作为其生活的主体都有自治的能力,“我”不必一味去强制干预他们,应该以“百姓心为心”,促使百姓人人自治自化。
2 道法自然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统治者的无为而治,本质上就是顺应道自然而然,温柔圆融的本性,去治理国家。《道德经》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是一切的本源,万事万物都是由道所衍生出来的,莫不遵循道的规律,而统治者也只是按照道的规律来治理,统治者实则就化为道的人格化。但是道虚空浑朴,虽为万物本源,但是并不对万物强加自己的意志。统治者顺道而为,教化百姓,归根结底是让百姓顺自己之自然,进行生产生活,让他们见素抱朴,慈俭谦退,遵从自然善良和大化圆融的本性。
“我”缺场的实质也是道法自然。道是无为而不为的,道蕴含在万物之中,以本性成就万事万物。正是因为道的包容性,道才能普照万物,精微而深远。但道又是顺应自然的,在其无为的本性里,是不妄为和尊重客观规律。万物“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觉得,道受到人们和自然万物的尊崇,其广化之德之所以被万物珍贵,就在于道与德不支配万物,不强行干预万物,而听任万物自然的流转,从容生长,让自然万物按照它自身内在规律去运行和发展。那么对于人类来说,顺应自然,就可以得到生存和发展;违反自然,就要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既然统治的本身是顺道而为,道又是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循环变迁的过程,所以无为而治里“我”是缺场的,是道治理了国家,教化了百姓,而不是统治者。“我”只是道的人格化,所要做的就是按照道完成统治的使命。统治者不能横征暴敛,不能增加苛捐杂税,不能劳民伤财,不能徒增战事无谓牺牲百姓性命。道,无欲,无为,不争,但道是存在的。“我”虽是处于缺场地位,但“我”仍然存在,消解自己强加于百姓的意志,使道贯穿“我”的统治精神,汲取道之精髓,顺应道之本性,成就一片和谐。“我”无为而治,“我”顺道而治,“我”应百姓之心而治,与道齐一,接受道在本初时便给“我”的禀赋,静静看待道使自然和百姓以各个不一的形态存在,以不同的轨迹去发展,滋养、柔顺、包容。
统治者以道作为准则,“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我”之处世乃是无为,“我”缺场而不言,以道教诲“生”“为”“功成”,要百姓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顺自然发展。“我”缺场而不人为地去把持、控制。无欲无求,不持不居,没有锋芒。道含藏天地之力,收敛了自己的意欲,所以统治者也是如此,用缺场来完成道法自然的使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道贯穿万物而使人不自觉,道也是缺场的,但道却是存在的。统治者依大道而行,道要求统治者也是缺场的。“我”把意志和百姓、自然同一,默默贯穿着道的本性,顺应着客观规律,无为而治。
3 集体无意识
“我”的缺场是道法自然的产物,那么“我”以百姓之心为心,百姓遵从的是一种经过多年生活所累积下来的习惯、习俗。伦理构成了百姓生活中的一种秩序,这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文化积淀;在劳作中不断积累对自然的认知和经验,使他们形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是著名心理学家卡尔·古斯塔夫·荣格提出的,它隐藏在人类心灵的最深处,是一个超越文化和意识的共同基底。功成事遂之时,百姓说的“我自然”,其实就是在道的自然流转衍生过程下的集体无意识。百姓口中的“我们本来如此”,根源就在于集体无意识,而“我”的缺场实际就是在顺道而行的情况下,默默让这种集体无意识(文化共性觉悟)在无声无息中,推动百姓生产力发展,让习俗、文化发展,从而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
“我”的缺场,其实就是为了使集体无意识发生最大功用。无为而治的目的,不是使统治者发挥其最大作用,而是使上者“治大国若烹小鲜”,下者自治自化。无为而治是顺应道无欲无求,无为不争的本性让百姓返璞归真,而达到教化的目的。从人类开始从猿到人的进化到人类形成社会而发展的漫长岁月里,形成一个民族,要有凝聚力,而这种凝聚力是统治的基础,世上本没有国王,国王是人民推选出来的,而人民之所以拥护国王,正是这种凝聚力的表现。而这种凝聚力的来源就是集体无意识。“我”的缺场可以使“我”的意识作用淡化,“我”甚至放任百姓依照他们的自性来推动社会发展,“我”尊重道,践行道,“我”是无形之道的有形化、人格化。当统治者处于一个他者的地位时,就可以慢慢观察到集体无意识对于民族的重要性,就像旁观者,跳出统治欲望的圈子,才能真正理解到百姓之心是什么。“我”的缺场实则就是要让这种集体无意识来替代“我”原本的统治意志。如前所说,当圣人以百姓之心为心的时候,圣人的欲望指向就与百姓的欲望指向同一化了,而百姓的欲望又是由他们的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是漫长时间里人类心理的共性)决定的,那么,“我”的欲望实则也是由集体无意识决定的,“我”的缺场实际上就是为了集体无意识下,百姓生产生活,统治者的无为而治。 老子之所以倡导无为而治,除了无为而无不为,还有就是老子尊重人性。老子怕统治者的行为戕害人性,例如,暴君桀、纣的暴行。道始终伴随着人和万事万物,道是自然的,也是符合人性的,人生历程也是道的大化流衍的一种形式。道的流转演变,催生了集体无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为了使社会继续按其规律,向前发展,就要尊重集体无意识,无为而治是最好的方法,为了无为而治,“我”要缺场。
三 “我”缺场的意义
《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里可以看出,老子想要的无为而治,并不是什么都不做,放任自流,而是不妄为地去做,在“无为”、“好静”、“无事”、“无欲”之中,让百姓自治自化,社会一片安定和谐。“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建议统治者用最小的统治作为来取得最大的社会统治效果。在汉初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里,提出了“贵清静而民自定”的主张,而这里,实则就是要让统治者“贵清静”,顺应自然,合乎民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如前文所说,以百姓的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而后才能“民自定”。要达到这种无为而治,“我”就要求在统治过程里保持缺场状态。老子的无为是守静而不争的,统治者要尽量不扰民,不强迫百姓做有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如横征暴敛、大兴土木而劳民伤财,使民怨四起。而是让百姓顺其自然,休养生息,发展社会生产力,过安稳幸福的日子。当百姓幸福感增强,国家也繁荣富强,统治根基稳固,统治者被拥护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道德经》第二章:“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从这里可以看出,老子是以无为原则去处理事情的。如果统治者脱离了本性,不按道所赋予的天性和使命行事,而是为了使功利效用最大化,最大限度满足自己欲望为前提去行事,并且为了功利和私欲而盲目行事,一定会产生罪恶和荒唐。不论是统治者以德治国、以力治国,都是统治者的“德”和“力”,这都不是无为而治。“我”应该缺场,无为而不言,顺从百姓历史积淀,遵从他们的集体无意识。因为无为,所以无欲;因为无为,所以不言;因为无为,所以不争。不争而无忧。
《道德经》七十四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已经指出,严刑峻法并不能安定民心,百姓是不怕死的,严酷的刑罚是没有意义的。法律彰显了统治者的意志,由上看出,如果统治者颁布恶法,实行恶法,不符合道义的法,对于百姓而言,只会丧失民心,动摇统治根基,秦的灭亡是最好的教训。唯有无为而治,顺从百姓的自然本性,“我”缺场,遵从历史贯穿于百姓之中的伦理道德,因为道德是具有习惯性的,才能缓和法与道德的冲突,缓和“我”与百姓之间可能有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黄作:《不思之说——拉康主体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 胡帆:《对荣格集体无意识的浅析》,《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申思,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无为而治 缺场 无我
老子的《道德经》以“无”为本,其中,道既是体也是用之所在。“无”是道的本性,以无化有,道是无与有的统一。在道的自为变化里,“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道德经》第十一章),道衍化出来的“有”造就了物质世界,人们得以生产生活;道的特性“无”又是“有”的前提和基础,万物是自“有”到“无”的变化过程,在“有”的境界里,道将本性“无”一以贯之,其自然无争的精神揭示了“无”澄然虚静的意义。道之“有”“无”,一个是现实价值,一个是精神价值。道的圆融性和绝对性统摄了“有”界和“无”界。在道的流转演变下,“有”与“无”相互融合、作用、交替。
道之“无”是形而上的终极概念,于是老子又提出了无为而治的主张。无为而治既是老子的政治主张又是他所提倡的人生法则。与儒家内圣外王的目的不同,老子要的是无为而治后的无为而无不为。大千世界和芸芸众生,最后都将回归在道,从道中衍生,又因为道复归寂灭。《道德经》第十六章提出“万物并作,吾以观复”,道是万物之根,在有了“有”之后,万物以“无”的方式返还于其根。
老子在《道德经》中谈到“无为”。《道德经》第二章认为:“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蔫而不为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圣人顺其自然,无为无争,辅助万物去自然发展,而不是勉强按自己的意愿去行事。《道德经》第二十二章认为:“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第二十四章又提出“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以无为之心而无不为,就不会陷入偏执和虚妄里,一切顺道而为,必然无咎,不会犯下大错。《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提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统治者以“百姓心为心”,促使百姓人人自治自化。老子实则就是要统治者以一种无我精神去无为而治。
一 “我”缺场的表现
无为而治中“我”的缺场并不是因为“治”的主体的丧失导致,而是因为“治”的主体统治意志指向的变化所导致的,统治阶级贯穿的即无我精神。
1 统治者层面上“我”的缺场
《道德经》第四十九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圣人以百姓心为心,圣人是没有私心的,那么,圣人做一件事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我”,而是出于利他之心,造福于千千万万的百姓,这里就出现了“我”的缺场。“我”不再作为实行统治目的即满足于统治欲望,对被统治者有控制力和约束力而存在,而是为了满足百姓(统治对象)欲望(这里百姓之欲不是一己私欲,而是一种大欲),民心所指而存在。老子是崇尚无为而治的,不妄为、顺其自然地去统治国家,教化百姓。在统治主体(即“我”)顺其自然的情况下,符合客观规律,不破坏已有的秩序,贴合百姓根据历史所传承下来的伦理和生活习惯,来治理国家,统治主体的意志不再强加于百姓,而是顺百姓生活之自然,百姓自然而然被统治。统治主体的意志被弱化,从以前颁布法令或类似法令性质的规章如征兵、征收税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巩固统治,到顺其自然、尊重民意,使百姓在无外界强行干预下安居乐业,国泰民安。
圣人要以百姓之心为心,所以,圣人之心转化为百姓之心,意即统治阶级(“我”)的意志指向与被统治阶级(百姓)的意志指向同一化,那么,这就构成了无为而治中“我”的缺场。由于“我”与对象之间的目的指向相同,那么“我”的主体地位就相应弱化了,统治阶级不再处于对被统治阶级的绝对优势地位。百姓之心(民意)处于相对主体地位,而“我”则类似于市场经济理论中那只“看不见”的手,不强行干预、不破坏自然秩序,慢慢推进统治。尽管统治主体的实质并没有改变,统治关系也没有异质化,但是由于这一微妙的转化,“我”的缺场成为了无为而治的成因,在“治”的这一过程里,“我”处于缺场地位,百姓是真实在场的,“我”成为局外者,默默凝视这一统治过程。
2 被统治者层面上“我”的缺场
《道德经》第十七章:“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统治者使百姓感受不到他的存在,功成事遂,百姓说这是我们自然而然所达成的。对于被统治者而言,统治者的无为自化直接导致了“我”的缺场。
百姓将自身看做生产关系和历史进程中的主体,百姓在自然而然之中,就功成事遂了,意识不到被统治过程。历史演进过程中,统治对象视自己为绝对的在场,视自己所发生的各种作用是结果形成的关键所在,统治者处于缺场状态,他的作用极其次要或者没有。整个无为而治的过程里,“我”(统治者)始终缺场。
对于被统治者而言,统治者“我”的缺场的原因是:无为自化。通过无为自化而达到一种无我境界。“我”,“轻诺必寡信”,所以最好的做法是顺应百姓之自然,无为而治。“我”的统治意志力慢慢弱化,将自身视作一个被统治者,这样,“我”就处于百姓的立场,这才是真正的顺“其”自然,“其”就是百姓。百姓自己而然,“我”自百姓而然。“我”的缺场转化为百姓的绝对在场,百姓感受不到统治者的存在(“太上,不知有之”),所以百姓认为自己顺应的是客观发展规律,而非统治者的意志。
无为自化中,由于“我”处于缺场状态,所以在百姓看来,“我”对于百姓的作用就弱化了。被统治者不一定能意识到统治者的缺场或者统治者统治意志的弱化,即“我”处于在场状态下的缺场,所以功成事遂后,百姓说“我自然”,意即“我们”自己如此。无为而无不为,当“我”的缺场转化为百姓的在场后,反而可以更好地去进行无为而治。
二 “我”缺场的实质
1 “我”缺场,但“我”存在
生活中人会自省,在自省这一过程中,自省主体站在了他者的维度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判,认知其不足。在无为而治的统治过程里,“我”(统治主体)也是站在他者的维度,“我”通过缺场状态,在功成事遂之时,使百姓说“我自然”。统治者一直存在,但其所遵循的就是无我精神。 圣人以百姓之心为心,就是统治者的欲望指向和百姓的欲望指向是相同的,“我”的欲望就是百姓的欲望,“我”欲望百姓所欲望的东西。那么在统治过程里,主体“我”就处于一种缺场状态,“我”的意志变成了百姓的意志,“我”实则变成了众多百姓中的一个,处于统治者地位的“我”转化成了处于统治对象地位的百姓,“我”的欲望变成了他者的欲望。但这并不能否定“我”的存在,只是“我”不再以“我”的意志去统治百姓,而是使百姓自治自化。
老子深切地明白欲望之外还是欲望,所以让人见素抱朴,返璞归真。他之所以提倡无为而治,以百姓之心为心,就是因为统治者的欲望,归根结底是维持统治,至于如何统治,统治对象是什么,都不是统治者首先考虑到的。统治者很有可能因为权力或者专制体制下的一己私欲给统治对象带来严重后果或者深重的负担。那么,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最好方法就是以百姓之心为心,统治者的欲望同百姓的欲望相重合,而“我”的缺场正好将“我”的欲望与百姓的欲望重合,“我”的缺场的欲望方向和百姓所欲望的方向是一致的。“我”之所以是统治者,根本在于被统治者将“我”视作统治者。作为统治者的“我”,为了继续统治,所以要迎合被统治者。此时,被统治者的欲望理所应当就成了“我”的欲望。当“我”的欲望与百姓的欲望统一后,“我”不再有自我意识,而是百姓的意识,“我”成为了一个他者。
“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无为之中,实则是不妄为的有为,“我”以“我”的缺场,使功成事遂,“我”顺百姓之自然而然,所以百姓说“我自然”,百姓觉得他们本来就是如此。在“我”缺场的状态里,“我”作为一个他者,看着百姓顺着自然之性去生产去劳作,按照道的延绵流淌、生生不息,阴阳相济的规律,在“我”的统治里,社会不停发展。通过“我”的缺场,逐渐消解了“我”强加于百姓的作用,“我”不再强行干预百姓生产和生活,不再通过税赋或者征兵而使百姓有沉重的生活负担,百姓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过上他们想要的生活,于是社会安居乐业,治安稳定。《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提出:“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我”之所以无为,并非一无所为,而是不造作,不妄为,是以无为的手段,达到自化的目的。百姓作为其生活的主体都有自治的能力,“我”不必一味去强制干预他们,应该以“百姓心为心”,促使百姓人人自治自化。
2 道法自然
《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统治者的无为而治,本质上就是顺应道自然而然,温柔圆融的本性,去治理国家。《道德经》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是一切的本源,万事万物都是由道所衍生出来的,莫不遵循道的规律,而统治者也只是按照道的规律来治理,统治者实则就化为道的人格化。但是道虚空浑朴,虽为万物本源,但是并不对万物强加自己的意志。统治者顺道而为,教化百姓,归根结底是让百姓顺自己之自然,进行生产生活,让他们见素抱朴,慈俭谦退,遵从自然善良和大化圆融的本性。
“我”缺场的实质也是道法自然。道是无为而不为的,道蕴含在万物之中,以本性成就万事万物。正是因为道的包容性,道才能普照万物,精微而深远。但道又是顺应自然的,在其无为的本性里,是不妄为和尊重客观规律。万物“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觉得,道受到人们和自然万物的尊崇,其广化之德之所以被万物珍贵,就在于道与德不支配万物,不强行干预万物,而听任万物自然的流转,从容生长,让自然万物按照它自身内在规律去运行和发展。那么对于人类来说,顺应自然,就可以得到生存和发展;违反自然,就要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既然统治的本身是顺道而为,道又是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循环变迁的过程,所以无为而治里“我”是缺场的,是道治理了国家,教化了百姓,而不是统治者。“我”只是道的人格化,所要做的就是按照道完成统治的使命。统治者不能横征暴敛,不能增加苛捐杂税,不能劳民伤财,不能徒增战事无谓牺牲百姓性命。道,无欲,无为,不争,但道是存在的。“我”虽是处于缺场地位,但“我”仍然存在,消解自己强加于百姓的意志,使道贯穿“我”的统治精神,汲取道之精髓,顺应道之本性,成就一片和谐。“我”无为而治,“我”顺道而治,“我”应百姓之心而治,与道齐一,接受道在本初时便给“我”的禀赋,静静看待道使自然和百姓以各个不一的形态存在,以不同的轨迹去发展,滋养、柔顺、包容。
统治者以道作为准则,“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我”之处世乃是无为,“我”缺场而不言,以道教诲“生”“为”“功成”,要百姓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顺自然发展。“我”缺场而不人为地去把持、控制。无欲无求,不持不居,没有锋芒。道含藏天地之力,收敛了自己的意欲,所以统治者也是如此,用缺场来完成道法自然的使命,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道贯穿万物而使人不自觉,道也是缺场的,但道却是存在的。统治者依大道而行,道要求统治者也是缺场的。“我”把意志和百姓、自然同一,默默贯穿着道的本性,顺应着客观规律,无为而治。
3 集体无意识
“我”的缺场是道法自然的产物,那么“我”以百姓之心为心,百姓遵从的是一种经过多年生活所累积下来的习惯、习俗。伦理构成了百姓生活中的一种秩序,这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文化积淀;在劳作中不断积累对自然的认知和经验,使他们形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是著名心理学家卡尔·古斯塔夫·荣格提出的,它隐藏在人类心灵的最深处,是一个超越文化和意识的共同基底。功成事遂之时,百姓说的“我自然”,其实就是在道的自然流转衍生过程下的集体无意识。百姓口中的“我们本来如此”,根源就在于集体无意识,而“我”的缺场实际就是在顺道而行的情况下,默默让这种集体无意识(文化共性觉悟)在无声无息中,推动百姓生产力发展,让习俗、文化发展,从而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
“我”的缺场,其实就是为了使集体无意识发生最大功用。无为而治的目的,不是使统治者发挥其最大作用,而是使上者“治大国若烹小鲜”,下者自治自化。无为而治是顺应道无欲无求,无为不争的本性让百姓返璞归真,而达到教化的目的。从人类开始从猿到人的进化到人类形成社会而发展的漫长岁月里,形成一个民族,要有凝聚力,而这种凝聚力是统治的基础,世上本没有国王,国王是人民推选出来的,而人民之所以拥护国王,正是这种凝聚力的表现。而这种凝聚力的来源就是集体无意识。“我”的缺场可以使“我”的意识作用淡化,“我”甚至放任百姓依照他们的自性来推动社会发展,“我”尊重道,践行道,“我”是无形之道的有形化、人格化。当统治者处于一个他者的地位时,就可以慢慢观察到集体无意识对于民族的重要性,就像旁观者,跳出统治欲望的圈子,才能真正理解到百姓之心是什么。“我”的缺场实则就是要让这种集体无意识来替代“我”原本的统治意志。如前所说,当圣人以百姓之心为心的时候,圣人的欲望指向就与百姓的欲望指向同一化了,而百姓的欲望又是由他们的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是漫长时间里人类心理的共性)决定的,那么,“我”的欲望实则也是由集体无意识决定的,“我”的缺场实际上就是为了集体无意识下,百姓生产生活,统治者的无为而治。 老子之所以倡导无为而治,除了无为而无不为,还有就是老子尊重人性。老子怕统治者的行为戕害人性,例如,暴君桀、纣的暴行。道始终伴随着人和万事万物,道是自然的,也是符合人性的,人生历程也是道的大化流衍的一种形式。道的流转演变,催生了集体无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为了使社会继续按其规律,向前发展,就要尊重集体无意识,无为而治是最好的方法,为了无为而治,“我”要缺场。
三 “我”缺场的意义
《道德经》第五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里可以看出,老子想要的无为而治,并不是什么都不做,放任自流,而是不妄为地去做,在“无为”、“好静”、“无事”、“无欲”之中,让百姓自治自化,社会一片安定和谐。“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建议统治者用最小的统治作为来取得最大的社会统治效果。在汉初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里,提出了“贵清静而民自定”的主张,而这里,实则就是要让统治者“贵清静”,顺应自然,合乎民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如前文所说,以百姓的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而后才能“民自定”。要达到这种无为而治,“我”就要求在统治过程里保持缺场状态。老子的无为是守静而不争的,统治者要尽量不扰民,不强迫百姓做有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如横征暴敛、大兴土木而劳民伤财,使民怨四起。而是让百姓顺其自然,休养生息,发展社会生产力,过安稳幸福的日子。当百姓幸福感增强,国家也繁荣富强,统治根基稳固,统治者被拥护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道德经》第二章:“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从这里可以看出,老子是以无为原则去处理事情的。如果统治者脱离了本性,不按道所赋予的天性和使命行事,而是为了使功利效用最大化,最大限度满足自己欲望为前提去行事,并且为了功利和私欲而盲目行事,一定会产生罪恶和荒唐。不论是统治者以德治国、以力治国,都是统治者的“德”和“力”,这都不是无为而治。“我”应该缺场,无为而不言,顺从百姓历史积淀,遵从他们的集体无意识。因为无为,所以无欲;因为无为,所以不言;因为无为,所以不争。不争而无忧。
《道德经》七十四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已经指出,严刑峻法并不能安定民心,百姓是不怕死的,严酷的刑罚是没有意义的。法律彰显了统治者的意志,由上看出,如果统治者颁布恶法,实行恶法,不符合道义的法,对于百姓而言,只会丧失民心,动摇统治根基,秦的灭亡是最好的教训。唯有无为而治,顺从百姓的自然本性,“我”缺场,遵从历史贯穿于百姓之中的伦理道德,因为道德是具有习惯性的,才能缓和法与道德的冲突,缓和“我”与百姓之间可能有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黄作:《不思之说——拉康主体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 胡帆:《对荣格集体无意识的浅析》,《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申思,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