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田凭”几个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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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田凭,太平天国,土地问题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2)05—0068—04
  人教版《历史》必修l“太平天国运动”一课中有一幅“太平天国发给农民的田凭”图。
  为了配合田凭,本课设置的一个[历史纵横]栏目叙述道:“太平天国在一些占领区内,承认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民劳动果实。在江苏吴县,太平天国‘监军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依靠太平天国政权的支持,广大农民纷纷起来反对封建地主剥削,进行抗租斗争。安徽桐城一个有文化的地主曾作诗哀叹:“东庄有佃化为虎,司租人至撄(ying)其乳。西庄,有佃狠如羊,掉头不顾角相当。”
  在图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部梯形天头内书写“田凭”二字,下面方框内自右向左竖书田凭的内容,兹将摘录田凭内容(从左到右)如下:
  忠王李为
  发给田凭以安恒业而利民生事今据金匮县
  左四军中营
  旅帅统下花户黄祠墓祭有自置
  田一十八亩分座落都 图
  地方每年遵照
  天朝定制完纳(银/米)不得违误所有自份田产并无假
  冒隐匿等弊给凭之后如有争讼霸占一切情
  事准该花户禀请究治为此给凭永远存执须
  至田凭者
  天父天兄天王太平天国壬戌十二年
  月日给
  一、释义“忠王李为”
  有的人看到“忠王李为”字样,就会以为忠王李秀成也叫“李为”。翻阅一些资料,《太平天国史实考》中《太平天国人物别名考》一文对李秀成别名解释是,“李秀成——原名李以文、以成,清方文书曾贬称为李受惩”;《中国近现代人物名号大辞典》解释是,“李秀成,广西藤县人。原名以文,初名守成,或作寿成,天王敕改为秀成,封号忠王”。又查其他资料也没有发现李秀成也叫“李为”的说法。太平天国的侍王李世贤曾经颁布过一道“劝浙江太平子民各知效顺谆谕”,上面也有“李为”字样。可见“李为”非忠王独有。
  罗尔纲所著《太平天国史》(注:此版本采用竖排、繁体编排方法,遇有人名地名等就在旁边用“——”进行标注,遇书籍名等就用“~~~”进行标注)说,“案现存太平天国壬戌十二年忠王李秀成给全匮县黄祠墓祭田凭和发给陈金容田凭上,都印有‘忠王奎为发给田凭,以安恒业而利民生事’十七字”。这里,罗先生已对“李为”二字作了很好的断句。其实此处“为”字有表示事情的缘起之意,即表示因为什么事由此而怎么样。田凭上的“为”字不是单独使用的,而是与后面的“事”字连在一起用,构成一种文书格式即:为……事。查阅太平天国诸如听王陈炳文发给花户沈凤昌的田凭等文献资料,都能证明这点。清朝政府以及列强入侵时发布的一些告示也有用“为……事”格式的例子,如1988年奇台县发现清朝咸丰十年发给任吉仓的挖铅矿炼银的执照文书,“德国强占胶州湾后发布的镇压中国人民的告示”,等等。综上所述,“忠王李为……”应该这样理解“忠王李”“为”什么事由此而怎么样。
  二、此田凭究竟发给谁
  田凭、荡凭是太平天国当局发给土地所有者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研究太平天国土地制度很重要的材料。李秀成在他直接影响的苏州及其助手陈炳文影响的浙江北部等地区实施了田凭政策,冀天义程发给吴江县花户潘叙奎的荡凭,也是在李秀成的亲自督导下颁发的。就目前现存的几张田凭看,他直接颁发了两件,即花户黄祠墓祭田凭和花户陈金荣田凭。教科书所选用的就是李秀成亲自颁发的花户黄祠墓祭田凭,并且注解为“太平天国发给农民的田凭”,这张田凭真的是发给农民的吗?
  田凭上的时间是壬戌十二年,即1862年,这是李秀成攻克苏州后的第二年。分析田凭的内容:“发给……金匮县左四军中营旅帅统下花户黄祠墓祭有自置田一十八亩……所有自份田产并无假冒隐匿等弊……”明确显示是发给“花户黄祠墓祭”,那“花户黄祠墓祭”何解呢?《辞海》对花户有两种解释:“1.以卖花为业的人家”;“2.旧时造户口册子,把人名叫做‘花名’,户口叫做‘花户’。花,言其错杂繁多。”“花户”在户籍编审中泛指纳税民户;而“黄祠墓祭”盖指祠堂之类,祠产田业一般属于“庙田、公田”。从太平天国在江浙地区所发的田凭和钱粮执照中,我们可以看出太平天国后期取消了“庵观寺院田产充公”的规定。《庚申(甲)避难日记》咸丰十年十一月初六记:“有长毛告示,要收钱粮。谕各业户、各粮户,不论庙田、公田、学田等俱要造册,收租、完粮。”这段材料的记载与田凭内容“发给田凭……遵照天朝定制完纳银米”是相吻合的。我们知道,在那个时代,诸如“黄祠墓祭”之类的祠产田业是属于一个家族公有,其主要经营方式是招佃取租。然而,祠产田业名义上虽属家族共同所有,但从所有权、经营方式等方面来看一般都是家族中地主阶级独占或共占。后来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也可作为一个注脚,它指出祠产田业是一种封建剥削,将管理祠产田业自己不劳动,而生活水平在中农以上的人划为地主阶级。这些都证明:此田凭所保护的是并非是农民土地所有权,教科书对它的注解是值得商榷的。
  再者,分析其文书语气也可说明不是“太平天国发给农民的田凭”。田凭称,“花户黄祠墓祭有自置田一十八亩……所有自份田产并无假冒隐匿等弊”。何谓“自置”?当然是自己购买添置之意,是“自份田产”。假如这是太平天国政权发给农民的田凭,给农民分了田地的话,按照太平天国的宗教习惯,必称天父赐田多少,田凭的文书语气何必使用“自置田”和“自份田产”呢?
  三、对太平天国支持农民抗租的误解
  [历史纵横]说在“太平天国政权的支持下,广大农民纷纷起来反对封建地主剥削,进行抗租斗争”,并且举了一个安徽桐城地主“东庄有佃化为虎,司租人至撄其乳。西庄有佃狠如羊,掉头不顾角相当”的诗句来证明。据《自怡日记》《平贼纪略》《庚癸纪略》等所载,佃农的抗租斗争的次数的确非常之多,就此有的人则会产生这样的认识:太平天国政权非常支持农民抗租行为。
  但事实是这样的吗?我们知道太平天国后来采用过“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准许地主向农民收租。太平天国政权对于佃农抗租之事作何反应呢?
  除了教科书所说的太平天国支持佃农抗租的态度外,还有另外两种态度:一为中立、仲裁态度。在保持原有业佃关系的基础上,太平天国不仅强调“向来地丁、糟(漕)粮、田捐、税契,无一不由业户自行完纳。每遇水旱借种借资,业户、佃户情同一室,彼此相顾”的业佃共生关系,而且还不忘申明“如有顽佃抗还吞租,许即送局比追。倘有豪强业户,势压苦收,不顾穷佃力殚,亦许该佃户据实指名,禀报来辕,以凭提究,当以玩视民瘼治罪”的公正立场,扮演着仲裁者的角色。当然也出现过另一类中立态度:表面禁止佃农抗租,实际执行中却是放任佃农不交 租。江苏常熟地主龚又村《自怡日记》清咸丰十一年二月廿五日记道:“见伪示欲到处讲道,并禁剃头、霸租、抗粮、盗树,犯者处斩。然其所统官员半吸鸦片,又任佃农滋事……与示正大反。”
  第二种态度则公开站在地主阶级一边,代表着地主阶级的利益。如邓光明发给官僚地主沈庆余的“护凭”所持的立场,就是突出一例;常熟竟出现告示:“武军政洪口口示十款,如佃农匿田抗租……本人处斩,田亩充公”;忠天豫马丙兴颁发告示令佃农“照额完租”,“倘有托词延宕,一经控追,抗租与抗粮同办”;无锡面对“佃户认真租田当自产,故不输租”的情况,实行武装镇压抗租的佃农,迫使接受“乡官调停,一律还租”。对于那些外出避难的地主,太平天国也发布告示保障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和收租权,“住租屋、种租田者,虽其产主他徙,总有归来之日,该租户仍将该还钱米缴还原主,不得抗欠”。也正因为有着太平天国保护地主收租的态度,《赵氏洪杨日记》中写给“晓秋表弟”信中很嚣张地说:“俟长毛三日后发告示,再议取租章(租,章)程。以长毛之威,不怕租米不还也。”从上面几种态度可以看出,太平天国并非将地主作为一个阶级来反对,对地主的态度并非整齐划一。
  四、选用的田凭能否起到应有功效
  教科书选用此幅注解为“太平天国发给农民的田凭”图片以及“历史纵横”都是为配套《天朝田亩制度》而设置,想要说明的是:《天朝田亩制度》这幅美好的“天国”蓝图,只是空想,无法实施;但从太平天国发给农民的田凭及一些记载,可以看出太平天国在许多地区采取过承认耕者有其田、保障农民利益,向农民征收赋税的措施。这在《教师教学用书》中说得很明确:“[历史纵横]说明了现实生活中太平天国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要求农民交粮纳税,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利用[历史纵横]说明在战争时期,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太平天国虽然废除了旧的封建土地制度,但在农村征收赋税,没有真正实行《天朝田亩制度》。”
  前面已经论证了李秀成颁发的花户黄祠墓祭田凭保护的并非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对原有土地关系的确认——保护原有田主土地所有权。从现存的田凭、荡凭看,有几张可肯定其土地所有权决非属于贫、雇农和自耕农,李秀成所实施的田凭政策仍旧是对当时已有土地关系的确认而已。因此,《教师教学用书》“现实生活中太平天国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废除了旧的封建土地制度”等说法是值得商榷和质疑的。另外,秦汉以后的封建土地制度,大致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从逻辑上讲,若“废除了旧的封建土地制度”,也就废除了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又怎会仅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却保护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呢?《教师教学用书》前后概念的表述是极不严谨的,存在着形式逻辑错误。
  [历史纵横]栏目选用了1862年吴江监军钟志成颁发田凭的例子,“监军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现在学界对于吴江监军钟志成颁发田凭的意义,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具有了土地革命的涵义”,有的认为是“把限制性的田凭发给农民”,“这种田凭政策属于坚持地主制的性质”。但是他“到底为什么承认了佃户对实种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模糊不清”,“相反大量史料表明,太平天国当局仅仅把田凭发给原业主,作为他们收租完粮的法律依据;对‘着佃交粮’的佃农,仅仅向他们强调他们代原业主完粮的义务。至于史料中这些佃农代交田凭费的记载,则更说明他们并未实际领到田凭”。
  就目前研究发现,在业主缺失情况下,向佃农颁发田凭的史料,仅吴江监军钟志成这一例。然钟志成仅仅是一个乡官,并非天平天国政权的主要领导人,能否代表当时太平天国当局的基本施政原则?他的这个做法——承认耕者有其田、保障农民利益的措施,是否具有普遍性呢?这些都需慎重对待。
  历史教科书编者所选用的插图能否起到佐证、补充等作用;设置的栏目能否起到配套的功效,在编写教科书时,都应该多加考虑。毕竟历史教科书在很多地方仍然还是学生学习历史的基本材料,依然是老师传授历史知识的基本依据,历史知识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可不重视。
  参考文献:
  [1]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等编著.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
  [2]史式,太平天国史实考[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1
  [3]陈玉堂,中国近现代人物名号大辞典[Z].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
  [4]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二[M].北京:中华书局,1991
  [5]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6]佚名,庚中(甲)避难日记[A].罗尔纲,王庆成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太平天国:六[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王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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