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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情况下,合理有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规制被告的违法诉讼行为。但是,相关立法混淆了损益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的差异性。两类性质不同的行政行为在被告违反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上理应有所区别。《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只对行政许可诉讼作出了不同的安排,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