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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传销犯罪的迅猛蔓延已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打击金融传销犯罪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对金融传销犯罪的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意见难以统一,常归于普通传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下,造成定性不准确、责刑不一致、打击不力等司法困难。金融传销犯罪独立成罪应成为立法的重点之一,从罪名、情节、刑期等全方位进行法律规制,以使这类严重刑事犯罪不再游离于刑法体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