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现场签证是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签证往往由于存在的漏洞较多,可能引起的争议也大,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因此,文章通过分析现场签证的概念,针对目前现场签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几点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关键词:现场签证;工程造价;项目管理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的共同认可的一种书面手续,即达成的补充协议。由于施工现场的某种特殊原因而造成的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的增加,从而增加工程费用。工程现场签证一般是由甲方的原因、现场特殊情况、设计变更需要等因素造成。工程现场签证一般需要甲方、监理、施工方共同对增加的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签字认可后形成文件(即现场签证),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监理所真正能承担的责任有限,一般甲方都要求现场三方签字,避免工程结束后结算的麻烦。
二、目前现场签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签证的未签证。有一些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签证。特别是市政、绿化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动部位比较多,既无设计变更通知,也不办现场签证,以致结算时发生纠纷。
2.违反规定乱签证。根据现场签证的性质,现场签证分为可以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宜办理的现场签证、不能办理的签证三类。有的施工单位利用业主驻工地工作人员对工程量清单的规定、签证范围以及图集、规范的内容不清楚或不了解,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违反规定的一些签证。
3.现场签证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项目经理还串通业主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利用小恩小惠,搞不正之风,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以致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使投资者造成
损失。
4.有些现场签证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不了解费用定额的组成,造成签证的内容与费用定额内容相重复。有的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師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工程造价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也不认真.未经核实就随意签字,往往造成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有的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追加补办。有的工程在结算审计时还在补办签证手续,经常发生争吵扯皮。
5.签证与工程隐蔽记录不相符。隐蔽工程记录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做法的记录,但实际工程中往往有签证与隐蔽记录不一致。比如某办公楼工地基础施工用素土回填,但现场签证为砂砾石回填,结果仅此一项就多支出15万元。
三、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现场签证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制定有效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的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使现场签证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是避免建设资金浪费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1.办理签证要及时。对于属签证范围的内容,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填写。首先由负责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如存在合同内不包括的施工内容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然后上报,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字盖章;最后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审核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人员补办手续。并且,预算人员应当及时地编制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手续,尽量做到 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签证要有依据,不得随意签证,送审之后不得签证。凡是在审计过程中办理的后补签证,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均不予认可。
对于何时签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也做了相应的一些规定,可做为双方签证的依据。如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条规定: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d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后48h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对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进行了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客观准确地描述现场签证内容。正确真实地描述现场签证,可有效地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一般施工现场发生的签证,主要包括土方开挖时的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建设单位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工程项目以外的零星用工签证等等。对于发生的施工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标明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价格。如开挖地基后,若发现管道、电缆、旧基础等障碍物时,拆除原建筑物或部分拆除时,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标明几何尺寸,文字部分的叙述也要清楚;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所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范围的签证,要将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填写清楚。凡是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增减工程造价费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方案、材料用量的详细情况和组成价格清单,做出预算或估算,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
3.严把现场签证手续关。建设单位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时,应确定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明确签证占总造价的额度,明确签证由谁签字有效,盖哪个章有效。做到分级把关,限额签证。这样做,既能避免工程师只管签证,不算经济帐的现象,又能促进工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一方面工程师要熟悉掌握工程造价管理、预结算及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防止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另一方面工程师还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核实现场签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防止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少报多,乱签证。
4.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审计对现场签证的结算控制作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都具有施工经验及造价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侧重于审查现场签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分析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核实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量是否真实、合法,以及确定现场签证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立场出发,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给建设双方提供了一个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的机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建设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只有重视并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并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保证企业的资金得以高效地利用,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关键词:现场签证;工程造价;项目管理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的共同认可的一种书面手续,即达成的补充协议。由于施工现场的某种特殊原因而造成的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的增加,从而增加工程费用。工程现场签证一般是由甲方的原因、现场特殊情况、设计变更需要等因素造成。工程现场签证一般需要甲方、监理、施工方共同对增加的工程内容、工程量等签字认可后形成文件(即现场签证),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监理所真正能承担的责任有限,一般甲方都要求现场三方签字,避免工程结束后结算的麻烦。
二、目前现场签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签证的未签证。有一些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签证。特别是市政、绿化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动部位比较多,既无设计变更通知,也不办现场签证,以致结算时发生纠纷。
2.违反规定乱签证。根据现场签证的性质,现场签证分为可以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宜办理的现场签证、不能办理的签证三类。有的施工单位利用业主驻工地工作人员对工程量清单的规定、签证范围以及图集、规范的内容不清楚或不了解,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违反规定的一些签证。
3.现场签证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项目经理还串通业主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利用小恩小惠,搞不正之风,以少签多,高估冒算,弄虚作假,以致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使投资者造成
损失。
4.有些现场签证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不了解费用定额的组成,造成签证的内容与费用定额内容相重复。有的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師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工程造价控制意识,对签证工作既不负责也不认真.未经核实就随意签字,往往造成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有的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追加补办。有的工程在结算审计时还在补办签证手续,经常发生争吵扯皮。
5.签证与工程隐蔽记录不相符。隐蔽工程记录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做法的记录,但实际工程中往往有签证与隐蔽记录不一致。比如某办公楼工地基础施工用素土回填,但现场签证为砂砾石回填,结果仅此一项就多支出15万元。
三、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现场签证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制定有效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的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使现场签证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是避免建设资金浪费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1.办理签证要及时。对于属签证范围的内容,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填写。首先由负责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如存在合同内不包括的施工内容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然后上报,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字盖章;最后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审核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人员补办手续。并且,预算人员应当及时地编制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手续,尽量做到 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签证要有依据,不得随意签证,送审之后不得签证。凡是在审计过程中办理的后补签证,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均不予认可。
对于何时签证,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也做了相应的一些规定,可做为双方签证的依据。如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6.2条规定: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d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后48h不予答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对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进行了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客观准确地描述现场签证内容。正确真实地描述现场签证,可有效地避免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一般施工现场发生的签证,主要包括土方开挖时的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建设单位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工程项目以外的零星用工签证等等。对于发生的施工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标明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价格。如开挖地基后,若发现管道、电缆、旧基础等障碍物时,拆除原建筑物或部分拆除时,能画图表示的尽量绘图,标明几何尺寸,文字部分的叙述也要清楚;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所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范围的签证,要将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填写清楚。凡是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增减工程造价费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方案、材料用量的详细情况和组成价格清单,做出预算或估算,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
3.严把现场签证手续关。建设单位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时,应确定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明确签证占总造价的额度,明确签证由谁签字有效,盖哪个章有效。做到分级把关,限额签证。这样做,既能避免工程师只管签证,不算经济帐的现象,又能促进工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一方面工程师要熟悉掌握工程造价管理、预结算及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防止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另一方面工程师还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核实现场签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防止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少报多,乱签证。
4.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审计对现场签证的结算控制作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都具有施工经验及造价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侧重于审查现场签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分析现场签证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核实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计量是否真实、合法,以及确定现场签证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立场出发,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给建设双方提供了一个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的机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建设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只有重视并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并提高现场签证的质量,才能有效地降低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保证企业的资金得以高效地利用,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