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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政业务领域活跃着大量社会主体,诸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等等,不胜枚举。这些社会主体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这些社会主体并未能够体现在法人分类之中,而是寄居在"社会团体法人"这一小帽子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