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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下午,我跟随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来到张凯公司的总部所在地。那是一栋3层的办公楼。街道上车来人往,一片繁忙,临街的这幢楼却是一片萧条和安静。办公楼大门上,一把钢锁格外醒目,两座石狮子还蹲卧在大门两侧。一年之前,绥化警方贴的封条依然完好。我透过窗户望向屋内,什么都没有。民警说,张凯宣布公司崩盘之前,就把公司里所有的物品都低价处理了。2020年9月29日,绥化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张凯等人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相应刑罚。
在绥化时,我采访到了本案中被骗数额最多的5名受害人。受害人赵大海是张凯的亲姨夫,他对我说:“你就如实报道我们的事吧,我们希望这件事能被更多人知道,知道的人越多,受教育的人也越多。也请你帮忙呼吁一下,希望大家都不要学我们,轻信张凯这种骗子公司的话,重走我们的路。也希望法律对此类人严加惩处,同时,我们也恳请政府出面,尽快协调好,妥善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尽可能挽回老百姓的损失。”
这不是我第一次采访非法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案的剧本多有雷同,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很是类似,无非就是编造一些“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一本万利”的神话,许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不断地投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都是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的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听着受害人充满悲情的诉说,看着他们咬牙切齿的悲痛样子,我内心很是感慨。张凯公司出事前,本案的受害人,没有一个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揭发张凯非法集资诈骗的事情,直到张凯公司崩盘了,大家的本金利息都没有了,一些犯罪嫌疑人已经跑路了,他们这才紧张起来,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政府部门出面解决问题,协调返还资金。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18条则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换句话说,已经被犯罪分子挥霍掉、赔偿不出来的钱,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
听了我转述相关法律规定之后,有些受害人当场就哭了,心疼自己一辈子的血汗钱;有的人一边打自己的脸一边骂张凯,责怪自己看错了人、信错了人。其实,张凯在绥化市非法集资多年,很多人都知道他所做的事情。也不是所有的人都上了张凯的当,贪图张凯许诺的高额利息。赵大海等人也说,集资的过程中,也有亲友觉得张凯做的事情不太靠谱,那几年,当地很多生意都不太好做,即便是能盈利的生意也很难有这么高的利润,张凯是如何支撑住高额利息的呢?而且,很多人都知道他是开小额贷款公司的,是放高利贷的,张凯等人还经常暴力逼债,甚至害得别人家破人亡,这样的生意是不是合法、能不能长久,难道大家心里都没有思考过吗?所以,张凯公司崩盘只怕是迟早的事情。但是面对高额利息和花言巧语的诱惑,很多被害人被眼前利益蒙蔽了双眼,听不进理智的劝告。
赵大海说:“我们被骗,有张凯的大部分原因,也有我们自己的原因。膨胀的贪心让我们放弃了警惕,为了贪图那点利息,忘了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没有听进去别人的警告和劝说,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