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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现将内容全文转载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对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吸引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兼职等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要求各地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
为激发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人事人才政策和制度环境,使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落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政策支持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创新创业活动的,具体人事管理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三、《通知》主要规范的创新创业方式
《通知》主要规范了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以及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等几种创新创业方式,重点明确了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具体手续问题。
四、各类创新创业方式的条件
(一)离岗创业
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都应当与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相关,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离岗创业。
(二)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
兼职或在职创业的前提是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其中,兼职的企业应当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业的项目应当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关。兼职或在职创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通知》还强调了单位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
(三)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
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四)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高校科研院所本身也是创新创业活动的载体之一。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创新型流动岗位,柔性引进各类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创新创业。
五、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离岗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三是是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四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五是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依据。六是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创业业绩突出的可以确定为优秀档次并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七是可以申请提前返岗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按规定提交书面返岗申请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六、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入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二是在兼职企业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三是单位应当与兼职或在职创业人员约定相关事项。
七、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原单位待遇不变,與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二是选派人员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三是单位应与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关事项。
八、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具体政策措施
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应当与兼职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二是所聘流动岗位纳入特设岗位管理,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三是执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受兼职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对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吸引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兼职等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要求各地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
为激发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人事人才政策和制度环境,使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落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政策支持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创新创业活动的,具体人事管理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三、《通知》主要规范的创新创业方式
《通知》主要规范了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以及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等几种创新创业方式,重点明确了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具体手续问题。
四、各类创新创业方式的条件
(一)离岗创业
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都应当与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相关,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离岗创业。
(二)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
兼职或在职创业的前提是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其中,兼职的企业应当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业的项目应当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关。兼职或在职创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通知》还强调了单位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
(三)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
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四)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高校科研院所本身也是创新创业活动的载体之一。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创新型流动岗位,柔性引进各类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创新创业。
五、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离岗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三是是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四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五是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依据。六是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创业业绩突出的可以确定为优秀档次并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七是可以申请提前返岗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按规定提交书面返岗申请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六、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入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二是在兼职企业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三是单位应当与兼职或在职创业人员约定相关事项。
七、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原单位待遇不变,與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二是选派人员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三是单位应与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关事项。
八、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具体政策措施
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应当与兼职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二是所聘流动岗位纳入特设岗位管理,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三是执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受兼职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