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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和追偿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流程中的后续环节,是出口信用保险经济补偿积极作用的直接体现,中国信保公司将竭诚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追偿服务。
可能损失处理
被保险人出口货物后获悉损失已经发生或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 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形式,向保险人进行通报。
1. 被保险人报损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时间。当被保险人获悉保险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如买方拖欠货款,应在应付款日后2个月内报损。 如开证行拖欠,应在开证行拖欠(超过最终付款日30天)后15个工作日内报损。
而在获悉保单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和开证行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已拒绝接受货物及付款等情况,应在获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损。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及时报损义务,延误保险人调查追讨、无法核实损因,最终影响保险人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赔偿。
二是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要求。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买方信息、出运日期、应付款日、支付方式、出口申报日期等部分。被保险人如填写不完整,将影响保险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时效。
2. 保险人对可能损失的处理
保险人在接到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后会马上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在审核出运申报、有效信用限额和保费缴纳情况后进行积极处理。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
(1)买方拖欠。 通常,保险人介入调查和追讨,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贸易单证和往来函电;也可以限定一个期限,由被保险人先行自追减损。
(2)买方拒收拒付。拒收拒付一般发生在以D/P付款方式上,有时D/A或OA支付方式项下也有买方拒绝承兑或拒绝提货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尽快处理货物是关键,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造成额外费用。保险人对此类可能损失的处理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前提下处理货物”,保险人予以协助。要求被保险人在确定货物处理方案前要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在处理过程中要及时通报案情进展。
(3)破产。破产是买方已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或已无力偿付债务。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首先要了解出运货物的所在。如此时买方尚未提货,则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处理货物减损;如买方已提货物,则要求被保险人及时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以求日后得到破产财产清偿。
索赔案件定损核赔
1.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出险报损后,经过减损努力,确定损失发生不可挽回即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在保险单规定期限内填报《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单证。
要注意两点,一是索赔时限。被保险人要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和单证,如被保险人需延期索赔,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索赔材料。《索赔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和买方或银行及承保情况的基本信息、损失金额和索赔金额、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被保险人采取的减损补救措施说明等。必须真实、准确。如被保险人填写不完整,将被退回,影响索赔时效。
除此之外,被保险人还要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中列明的有关索赔单证和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是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基础资料,齐全、清楚、无误,将有助于保险人迅速定损核赔。
2.定损核赔
定损核赔的主要流程是:
(1)索赔单证审核。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书》内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要进行海外调查,此时被保险人要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进行损因调查和欠款追讨。
(2)海外调查损因。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条款,通过海外调查,向买方核实相关贸易事实,确定损失原因,判定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3)审核义务履行情况。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规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贸易合同项下和保单项下的义务。保单项下如如实告知义务、交纳保费义务、及时报损、配合调查和追偿义务等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严重影响保险人权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确定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海外损因调查结果结合被保险人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中国信保定损原则是及时、准确、科学、合理。买方拖欠项下,债务人承认债务,被保险人履行了应尽义务,保险人即可定损核赔。买方拒收项下,查明拒收原因是买方责任,在被保险人采取降价、退运、转卖等方式处理完货物后,保险人方才定损核赔。对存有贸易纠纷的索赔案件,必要时被保险人要根据贸易合同中的约定进行仲裁或海外诉讼,保险人根据结果定损核赔。买方破产项下,在不需处理货物且单证齐全情况下,保险人对债权登记确认金额中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进行定损核赔。如查明损失原因属保单规定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予以拒赔处理。
(5)计算赔偿金额。首先,保险人核定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金额。保险人在判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要对被保险人申报的损失金额予以核定,按保单规定扣除不应承担的金额。
其次,保险人按照核定实际损失金额与有效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依据保险单规定确定赔付比例,以赔付基数乘以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金额。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对拒收项下索赔案件,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包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合理的转运费用、合理的仓储费和滞港费等。二是保险人是按申报发票金额收取对价保费,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6)出具赔付通知,支付赔款。保险人根据调查审理结果,对符合赔付条件的,向被保险人签发《赔付通知书》。被保险人要出具《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移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办理赔款支付手续,同时取得代位追偿权,将继续向债务人追讨欠款。
保险人海外调查和追偿
海外调查和追偿的任务一是对被保险人报损和索赔案件进行海外损因调查,为定损核赔提供依据;二是海外追偿欠款。
1.海外调查和追偿的主要方式
一是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名义与债务人直接联系;二是委托国外的追偿渠道进行调查和追偿。保险人选择追偿渠道遵循“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同时兼顾“就近、经济、高效、安全”原则。目前中国信保公司开拓的追偿渠道有六七十家,形成了遍及世界各地的服务网络,为案件的调查和欠款追讨提供了有力保障。
2.海外调查和追偿的时点
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和追偿一般有三个介入时点:一是在被保险人报送可能损失后,二是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三是在保险人赔付后。在前两个时点介入,被保险人须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和《COLLECTION TRUST DEED》委托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追偿,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等相关单据、材料。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出具《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即获得代位追偿权。
从世界商账追收的经验来看,追偿欠款介入的时间越早越好,逾期账龄越短,则追讨的困难越小,追回欠款的可能性越大,成功率越高。
3.追回款和追讨费用的分摊
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和追偿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费用,若查明损失不属承保责任,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若属承保责任,则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回款和追讨费用。
追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向追偿渠道支付的佣金。如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讨,若发生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要先由被保险人承担,当然,保险人会事先告知被保险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确认。作为优惠措施,中国信保公司可以承担除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佣金以外的追讨费用。
追偿佣金采取“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即追偿渠道追不回欠款,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不用支付任何佣金,只有追回欠款,才向其支付佣金,支付的佣金按追回欠款的金额乘以约定的佣金比例计算,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回款和佣金。
被保险人如何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
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在保险人的授信额度内出运,不做超限额出运;
2.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统保原则,不能有漏申报行为;
3.已知风险发生后,应停止继续出运,否则得不到保险保障;
4.已知风险发生后应及时报损,避免损失扩大,尤其是在买方拒收情况下;
5.出险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减损义务;
6.出险后,应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和追偿;
7.应了解保单的承保范围和免责范围,避免保险纠纷;如托收项下,银行或承运人擅自放单属除外责任;
8.应履行如实告知、及时申报、缴纳保险费等各项基本义务。
可能损失处理
被保险人出口货物后获悉损失已经发生或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 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形式,向保险人进行通报。
1. 被保险人报损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时间。当被保险人获悉保险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人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如买方拖欠货款,应在应付款日后2个月内报损。 如开证行拖欠,应在开证行拖欠(超过最终付款日30天)后15个工作日内报损。
而在获悉保单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和开证行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已拒绝接受货物及付款等情况,应在获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损。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及时报损义务,延误保险人调查追讨、无法核实损因,最终影响保险人权益的,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赔偿。
二是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的要求。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买方信息、出运日期、应付款日、支付方式、出口申报日期等部分。被保险人如填写不完整,将影响保险人的分析判断和处理时效。
2. 保险人对可能损失的处理
保险人在接到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后会马上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在审核出运申报、有效信用限额和保费缴纳情况后进行积极处理。以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为例:
(1)买方拖欠。 通常,保险人介入调查和追讨,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贸易单证和往来函电;也可以限定一个期限,由被保险人先行自追减损。
(2)买方拒收拒付。拒收拒付一般发生在以D/P付款方式上,有时D/A或OA支付方式项下也有买方拒绝承兑或拒绝提货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尽快处理货物是关键,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造成额外费用。保险人对此类可能损失的处理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前提下处理货物”,保险人予以协助。要求被保险人在确定货物处理方案前要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在处理过程中要及时通报案情进展。
(3)破产。破产是买方已申请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或已无力偿付债务。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首先要了解出运货物的所在。如此时买方尚未提货,则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处理货物减损;如买方已提货物,则要求被保险人及时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以求日后得到破产财产清偿。
索赔案件定损核赔
1.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出险报损后,经过减损努力,确定损失发生不可挽回即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在保险单规定期限内填报《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单证。
要注意两点,一是索赔时限。被保险人要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和单证,如被保险人需延期索赔,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索赔材料。《索赔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和买方或银行及承保情况的基本信息、损失金额和索赔金额、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被保险人采取的减损补救措施说明等。必须真实、准确。如被保险人填写不完整,将被退回,影响索赔时效。
除此之外,被保险人还要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中列明的有关索赔单证和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是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基础资料,齐全、清楚、无误,将有助于保险人迅速定损核赔。
2.定损核赔
定损核赔的主要流程是:
(1)索赔单证审核。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书》内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要进行海外调查,此时被保险人要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进行损因调查和欠款追讨。
(2)海外调查损因。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条款,通过海外调查,向买方核实相关贸易事实,确定损失原因,判定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3)审核义务履行情况。保险人依据贸易合同规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贸易合同项下和保单项下的义务。保单项下如如实告知义务、交纳保费义务、及时报损、配合调查和追偿义务等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义务,严重影响保险人权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4)确定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海外损因调查结果结合被保险人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中国信保定损原则是及时、准确、科学、合理。买方拖欠项下,债务人承认债务,被保险人履行了应尽义务,保险人即可定损核赔。买方拒收项下,查明拒收原因是买方责任,在被保险人采取降价、退运、转卖等方式处理完货物后,保险人方才定损核赔。对存有贸易纠纷的索赔案件,必要时被保险人要根据贸易合同中的约定进行仲裁或海外诉讼,保险人根据结果定损核赔。买方破产项下,在不需处理货物且单证齐全情况下,保险人对债权登记确认金额中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进行定损核赔。如查明损失原因属保单规定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予以拒赔处理。
(5)计算赔偿金额。首先,保险人核定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金额。保险人在判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要对被保险人申报的损失金额予以核定,按保单规定扣除不应承担的金额。
其次,保险人按照核定实际损失金额与有效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依据保险单规定确定赔付比例,以赔付基数乘以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金额。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对拒收项下索赔案件,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包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货物处理差价损失、合理的转运费用、合理的仓储费和滞港费等。二是保险人是按申报发票金额收取对价保费,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6)出具赔付通知,支付赔款。保险人根据调查审理结果,对符合赔付条件的,向被保险人签发《赔付通知书》。被保险人要出具《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移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办理赔款支付手续,同时取得代位追偿权,将继续向债务人追讨欠款。
保险人海外调查和追偿
海外调查和追偿的任务一是对被保险人报损和索赔案件进行海外损因调查,为定损核赔提供依据;二是海外追偿欠款。
1.海外调查和追偿的主要方式
一是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名义与债务人直接联系;二是委托国外的追偿渠道进行调查和追偿。保险人选择追偿渠道遵循“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同时兼顾“就近、经济、高效、安全”原则。目前中国信保公司开拓的追偿渠道有六七十家,形成了遍及世界各地的服务网络,为案件的调查和欠款追讨提供了有力保障。
2.海外调查和追偿的时点
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和追偿一般有三个介入时点:一是在被保险人报送可能损失后,二是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三是在保险人赔付后。在前两个时点介入,被保险人须填写《委托代理协议书》和《COLLECTION TRUST DEED》委托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追偿,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等相关单据、材料。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出具《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保险人即获得代位追偿权。
从世界商账追收的经验来看,追偿欠款介入的时间越早越好,逾期账龄越短,则追讨的困难越小,追回欠款的可能性越大,成功率越高。
3.追回款和追讨费用的分摊
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和追偿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费用,若查明损失不属承保责任,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若属承保责任,则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回款和追讨费用。
追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向追偿渠道支付的佣金。如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讨,若发生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要先由被保险人承担,当然,保险人会事先告知被保险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确认。作为优惠措施,中国信保公司可以承担除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佣金以外的追讨费用。
追偿佣金采取“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即追偿渠道追不回欠款,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不用支付任何佣金,只有追回欠款,才向其支付佣金,支付的佣金按追回欠款的金额乘以约定的佣金比例计算,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回款和佣金。
被保险人如何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
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在保险人的授信额度内出运,不做超限额出运;
2.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统保原则,不能有漏申报行为;
3.已知风险发生后,应停止继续出运,否则得不到保险保障;
4.已知风险发生后应及时报损,避免损失扩大,尤其是在买方拒收情况下;
5.出险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减损义务;
6.出险后,应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海外调查和追偿;
7.应了解保单的承保范围和免责范围,避免保险纠纷;如托收项下,银行或承运人擅自放单属除外责任;
8.应履行如实告知、及时申报、缴纳保险费等各项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