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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理应以法律思维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不是以一般抽象思维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法律思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思维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在与法相关的社会实践中所遵循的一定的思维样式;狭义的法律思维仅指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方式。我们决不可用对狭义的法律思维的研究取代对法律思维整体的研究。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密切,它是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内在渗透性要素。因此,欲推进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就必须努力实现法律思维的现代转型并努力培植公民的法律信仰。